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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是研究公司治理的重要方向。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起步较晚,大量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着股东会、董事会、总办会等上市公司核心阶层。在这种中国特色的股权结构下,会计研究方向已从最初的股东一管理层的代理冲突,越来越多地关注控股股东一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问题。控股股东利用绝对话语权从上市公司获得私利,一定程度上会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在股权质押期间,表决权不受影响的中国资本市场更加突出。自2003年06月10日第一单有据可查的新都酒店(000033.SH)股权质押以来,截止2015年8月18日,共发生了19255次股权质押,共质押648,195,226,995股。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非常普遍,并且股权质押比例非常高。对于股权质押行为而言,可以预示控股股东对资金有强烈的需求,当然控股股东也通过股权质押可以锁定股权的资产价值,防止因二级市场价格变动导致的股权贬值风险。由于上市公司中股权结构集中度较高的,实务过程中控股股东比较容易采用手段通过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过程进行利益输送,而股权质押作为一种特殊的股东融资方式,为控股股东利益输送提供了资金来源。利益输送不仅仅对上市公司造成危害,同时也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自股权分置改革以来,股权质押成为了控股股东融资的重要手段,而定向增发也成为了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重要方式,有研究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中存在大股东的利益输送现象。本文以一年期定向增发前一年发生过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全面对比了一年期间未发生过股权质押且发生过一年期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针对定向增发的各个属性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目的一方面是为会计人员研究代理冲突理论提供一个实证的依据,另一方面股权质押涉及的法律包括物权法、债权法、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法等不同的法域。研究难度较大,目前法律界仅仅对于质权人和出质人的权利义务提出过异议,本文从一个独特的视角去看股权质押问题,为未来物权法和债权法的修订提供有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