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危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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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制度萌芽于古罗马法的“倒泼和投掷责任之诉”,正式创立于1900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在我国的侵权法领域,共同危险行为一直是立法上的一大空白,相关的理论研究也不够系统、全面和深入,从而导致司法实践的不统一。本文采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试图对共同危险行为制度进行系统、全面和深入的研究,同时对一些理论争论焦点作深入的梳理、探讨,以期为我国的共同危险行为理论的完善添砖加瓦,并对《民法典》中有关共同危险行为的立法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从而指导司法实践、维护司法的统一。 本文由三个部分构成,即序言、正文和结论。 序言部分,介绍了目前国内对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立法现状、理论研究现状、本文写作的目的和意义。 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厘清有关共同危险行为的内涵、归责基础的不同观点,并在梳理的基础上提出一已之见;辨析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行),共同危险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别。第二章,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了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在不同法系国家的立法、判例和学说的沿革及流变概况。第三章,重点梳理学者们对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和特殊免责事由的争议焦点,并且展开评述。进而,按照传统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提出了新的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观点;共同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可免责的不真正连带赔偿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相互享有求偿权;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除了一般的抗辩事由外,还有其特殊事由,即危险行为实施人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和受害人对一人或部分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免除。第四章,介绍和评述主要《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同时提出了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具体条文立法建议。结论部分,阐述了作者对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几点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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