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纽带,婚姻制度是否适应当下的政治经济环境,关系到发挥不同功能的社会结构能否有效组织,社会能否良性运行。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引导婚姻家庭关系,建立了新型的婚姻制度,力图为社会改革奠定一个稳定的大后方。为了使《婚姻法》得到正确的贯彻执行,1951年至1953年,在党的领导下,全国开展了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然而,已有的一些研究论著显示,《婚姻法》在社会基层的贯彻实施遭遇到了各种因素的制约,因而法律实施的效果与制定法律的初衷存在很大的差距。分析阐释贯彻实施中产生问题的原因,走出旧的“文山会海”论述模式,才能更加全面客观地再现历史的真实图景,为更好地面对现实问题、完善法律法规提供史家之谏。本文以建国初期苏南地区实施新婚姻法的计划、报告、典型事例等文书档案为核心实证材料,辅以地方史材料,对苏南地区贯彻新婚姻法的四个阶段进行细致的考察。具体来说,本文用四个章节来完成论述。第一章是1950年《婚姻法》颁布的历史基础及其内容。这部分首先从近代以来的婚姻立法谈起,以比较的视角看《大清民律草案·亲属编》、南京民国政府《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和中共自革命时期以来婚姻立法的不同特点与侧重点。接着通过分析1950年《婚姻法》的法条,明确其立法宗旨,指出法律的进步性。第二章是婚姻法的贯彻过程(以苏南地区为例)。该部分主要是对新婚姻法贯彻与实施的计划、报告、典型事例的爬梳,分两个阶段揭示该运动的历史进程,力图将《婚姻法》的贯彻运动与当时的时代背景相结合,考察不同阶段运动的方法及其结果。第一节是《婚姻法》执行情况检查阶段(1951.7-1952.12)。《婚姻法》颁布后,由于贯彻工作的种种问题,各地开始出现妇女因婚姻问题自杀、被杀的案件增多的情况。为解决这个问题,中央发布若干文件,开展了《婚姻法》执行情况检查运动,对之前工作中的不足进行一些修正,但并没能真正解决问题。第二节是婚姻法宣传贯彻运动月(1953.1-1953.12)。为进一步纠正工作中的偏差,中共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发动一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这次运动经过了准备阶段、全面展开阶段和总结阶段,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效果。第三章是对三年来《婚姻法》贯彻运动的评析。这部分首先肯定了此次运动的成效:基本完成了《婚姻法》的主要任务——废除了包办婚姻、重婚纳妾、童养媳等落后的封建婚姻制度,在全社会初步建立起了婚姻登记制度和结婚离婚自由的观念。同时指出贯彻《婚姻法》运动的不足之处:在运动月后,各地仍存在着较严重的婚姻问题,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等诉求并没有真正实现。紧接着阐释贯彻工作之所以产生诸多问题的原因,分两点来谈:其一是经济基础的落后,《婚姻法》的目标与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不相符。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时我国妇女就业率很低,社会保障系统还未建立,在这些问题尚未解决之前,《婚姻法》所追求的“男女平等”、“离婚自由”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其二是司法的混乱。建国初期,我国法制还不健全,集中表现为司法程序的不合理和司法人员的素质低下。然而,贯彻《婚姻法》工作却并没有改进这两方面,相反,通过群众运动和司法改革运动,这两个问题变得更加严重了。在国家全能主义的政治观念影响下,《婚姻法》贯彻运动无视公共权力与个人权益的分野,国家权力过度干预私人生活。这不仅引发了许多不必要的冲突和悲剧,也使得由国家权力控制下取得的胜利成果脆弱不堪。虽然中央一再强调要把贯彻《婚姻法》当作重要的日常工作来做,但事实上一旦党政机关发生工作重心的转移,很多并未解决的婚姻问题又会重复出现,刚刚建立起的秩序也将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