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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权制度是刑罚消灭制度之一,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资格刑之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当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经法院裁决恢复其因犯罪而被剥夺、限制的资格或权利的刑罚消灭制度。观之我国刑法,刑罚消灭制度没有形成完备的体系,作为其一的复权制度也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鉴于复权制度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加之其对于被判处资格刑之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和完善我国刑罚制度方面具有重要的刑法价值,有必要在我国构建复权制度,以更好的实现刑罚的目的,平衡刑法结构。同时,基于我国现行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复权制度在我国法律观念中的客观存在,使得这一制度在我国有了建立的可能。在构建我国的复权制度时,应遵循将域外立法实践与我国刑法体系相结合的原则。具体来说,在复权制度的适用范围、时间条件、实质条件、程序条件和撤销条件等方面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第一,选择符合我国刑法体例的立法模式,将其置于剥夺政治权利章节之后;第二,在复权制度的适用范围方面,主张适用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第三,根据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否固定,分别适用不同的时间条件和考察条件;第四,对于复权制度的启动,应该以受刑人的申请为前提;第五,对于累犯和被判处假释的罪犯不能适用复权制度,同时为防止犯罪人依靠欺骗手段取得法律的宽宥,还应对在复权宣告前存在漏罪和复权之后法定期限内又犯新罪的犯罪人撤销复权,以示法律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