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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话语分析认为,语言是权力与意识形态的实现方式。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法庭书面语篇,司法判决书不仅是司法审判活动最主要的信息载体,而且是诉讼参与人权力与意识形态的抗争地。最近几年,有关判决书权力与意识形态的研究得到了越来越多语言学者的关注。本研究基于批评话语分析理论以及费尔克劳夫提出的三维分析框架,采用定性和定量的研究方法,对收集自全国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层法院的26篇一审离婚判决书进行了分析研究。旨在回答下面三个问题:(1)中国一审离婚判决书中是如何通过语言来构建权力关系的?(2)中国一审离婚判决书中是如何通过语言来构建婚姻意识形态的?(3)这种权力关系和婚姻意识形态的背后有着怎样的社会文化因素的影响?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本研究取得了以下发现:第一,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权力不平等现象。法官的权力大于原告和被告,而原告与被告之间则是平等的对抗关系。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这种不平等主要体现在一审离婚判决书的用词、语法以及篇章结构三个层面上。这三个层面均是通过展现离婚判决书的正式性、客观性以及权威性来间接彰显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在词汇层面上,一审离婚判决书中使用了大量的汉语文言词以及简化词;第一人称代词在判决书中使用的频率很低,对诉讼参与人的称呼均与其在庭审活动中扮演的对应角色相对应;离婚判决书中同样使用了大量的法律术语。在语法层面上,名词化、被动化、省略以及祈使句在判决书中均有使用。所有的一审离婚判决书都有着相对固定统一的语篇结构。而原告与被告的平等对抗关系主要体现在离婚判决书中对二者的称呼以及词义关系上。一审离婚判决书同样反映了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关系存在着不平等现象。离婚判决书中这种不平等的夫妻权力关系主要通过与家庭暴力以及恶习有关的词汇以及情态来构建。在所有因家庭暴力和恶习而提起的一审离婚判决书中,家庭暴力的施事者以及恶习的承载者均为被告,且定量统计显示被告均为男性。此外,在26篇离婚判决书中,有20篇中的原告为女性。这也间接地说明了夫妻之间的权力不对称现象。第二,判决书中法官与女性原告婚姻意识形态主要通过用词和情态构建。具体来说,女性原告在诉称中通常运用“性格不合”,“争吵”,“生活琐事”,“经人介绍”等词汇手段以及表达经常性的情态状语“经常”构建自己追求婚姻自由的现代婚姻观;而法官在判决理由中主要通过词汇手段,例如“和好”,“珍惜”,“互谅互让”等以及主观情态表达如“本院认为”和表达义务性、可能性的情态动词“应该”,“可以”构建其婚姻观。虽然法官词汇的选择体现了现代婚姻观所倡导的精神,在实际的判决中,法官却通常扮演传统婚姻观的维护者。其判决往往巩固和加强了婚姻中的男女不平等关系。第三,对判决书作为语篇实践的阐释发现,法官以及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不平等关系作为一种社会结构对判决书的语言起决定作用。反过来,判决书的语言又加强了权力关系的实现。从机构层次的解释表明,法律赋予了法院作为社会矛盾的官方解决机构至高无上的地位,同时法律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民事诉权。社会文化分析表明,离婚判决书中反映出的权力关系与婚姻意识形态冲突有着经济以及文化因素的深刻影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角色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传统婚姻观极大的限制了女性的发展。日益增多的离婚纠纷正是由根源于传统婚姻观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引发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离婚纠纷是传统婚姻意识形态与现代婚姻意识形态碰撞的结果。本研究兼具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一方面,它可以丰富我国书面司法语言的批评性研究。另一方面,本研究能够帮助非法律专业人士提高语言意识和权力意识,并且能够增进他们对一审离婚判决书的批评性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