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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理论本身是一个十分繁琐和高深的理论,我国国内既判力理论来源于大陆法系国家,既判力目前是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判决效力的通说理论。既判力是指一个案件在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决后,产生对诉讼当事人、法院和诉讼标的的效力。通说认为既判力分为三个部分: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和既判力的效力范围。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是指既判力作用于哪些主体;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指既判力作用于哪些范围;既判力的效力范围是指对特定主体产生的强制性约束力。离婚判决是指夫妻双方当事人就婚姻关系及其他相关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做出裁决。本文旨在论述离婚判决既判力问题的基础上,针对离婚判决既判力问题提出的一些思考。本文共计五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从离婚判决的概述、我国民事判决既判力理念、我国民事判决既判力的范围几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此对既判力理论和离婚判决做一个概述和理论探讨。第二章主要介绍了离婚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分别从离婚判决身份关系的主观范围、离婚判决财产关系的主观范围和离婚判决子女抚养关系的主观范围进行。旨在介绍既判力效力如何作用于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第三章介绍了离婚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同第二章一样,分别介绍离婚判决身份关系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离婚判决财产关系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和离婚判决子女抚养关系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意图明确既判力效力对离婚诉讼标的的效力。第四章从离婚判决既判力效力的时间确定、离婚判决既判力效力的绝对性和相对性这三个方面进行阐述,意在总结离婚判决既判力效力各种情形。第五章着重论述了离婚判决存在瑕疵时,离婚判决既判力的救济程序:再审程序和第三人撤销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