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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消费者运动大致开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此之前,虽然有经济学意义上的消费者,但法律并没有将其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予以专门的保护。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地位平衡被打破,国家立法对于一般领域的消费者开始特别保护。金融行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使得人们对于金融行业的消费者进行统一保护的呼声也愈发的强烈。特别是肇始于2007年全球的金融危机,各国监管者经过深刻反思后认识到,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失败是此次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因此纷纷进行金融监管改革,设立或计划设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除此之外,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也是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纠纷解决制度之后,才能确保金融消费者实体权利的实现。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章。第一章是理论基础,本章主要阐述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保护的理论依据以及金融消费者纳入消费者范围的必要性与迫切性。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笔者认为在研究之初有必要对于金融消费者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深入的探讨,同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进而分析并建议明确将金融消费者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畴之中,通过立法予以特殊保护。从消费者的金融需求层面对消费者接触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做进一步的介绍。本章有助于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进行清晰定位,为后文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和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奠定理论基石。第二章是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现状进行总结,并分析存在问题,旨在寻找目前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不足,从而为后文提出改善意见作出参考。本章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分析现状:一是立法现状,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金融行业立法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都远远不够;二是制度现状,即从金融消费者保护专门机构的缺失、金融消费者投诉机制的分散以及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渠道的狭窄等角度进行探讨。法律漏洞和体制缺失正是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现存原因所在,也是下文选取消费者保护机构和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作为着眼点的缘由。第三章是介绍了域外金融监管改革的新取向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法律实践。次贷危机以后,世界主要金融中心所在国纷纷总结经验教训,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这不仅回应了金融环境变革下公平价值的需求,更满足了新条件下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同时消费者保护作为一项监管目标与审慎监管分离已是形势所趋。在第二节,本文重点阐述了各个国家在金融监管改革中的法律条文,以及所设立或计划设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职权范围,包括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在最后一节中,笔者对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包括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立法体系和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两方面。第四章主要介绍域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典型实践。它的主要趋势是建立多样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本文列举了英国和澳大利亚两个国家,针对两国各具特色的金融服务督察体制进行研究学习。在第二节则从整合现有的投诉机制、发挥仲裁优势、成立金融服务督察机制等三方面进行阐述,建议我国重构金融消费纠纷途径的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