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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股权转让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及其在国际间的经济交易活动,其性质与影响不同于国内股权转让。跨国股权转让的跨国性是指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一是行为主体具有涉外,即转让关系的主体有一方是外国人;二是转让的标的,即股权具有涉外性;三是股权转让的行为发生在外国或在不同国家履行。在跨国股权转让中,由于仅限于公司股权归属的转移,并不导致公司正常经营的中断,同时有利于受让方以较低成本、高效而快速的方式进入公司的特性,因此,跨国股权转让随着跨国并购及跨国证券交易的大量出现而迅速发展。跨国股权转让要受到合同法、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规范的调整。各国对此的法律规定并不相同,跨国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类型多样,各国在法律选择适用问题上的规定也不相同,司法机构在处理此类纠纷的实践中有时会面临法律冲突。本文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跨国股权转让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力图同时从理论与实证方面为相关问题提供有益的答案。第一,跨国股权转让建立在国内股权转让的基础之上,因此,有必要对股权的基本概念与性质进行了解。与国内股权转让相比,跨国股权转让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表现在具有跨国性、法律适用的多重性,转让形式的复杂性等方面。要全面了解跨国股权转让的法律冲突问题,就要了解跨国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法律部门,包括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投资法等相关的法律。第二,跨国股权转让引起的法律冲突具有自己的特点,传统国际私法中解决法律冲突的普遍适用的原则,尤其是双边冲突规范,并不完全适用于跨国股权转让所引起的冲突,而往往更多适用单边冲突规范。多数情况下,跨国股权转让是通过协议进行的,所以意思自治原则亦是解决跨国股权转让法律适用的原则之一。由于跨国股权转让涉及的当事人通常位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跨国股权转让行为往往涉及几个国家,因此,最密切联系原则也会在解决跨国股权转让中得到适用。由于跨国股权转让往往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所以各国通常会对跨国股权转让进行一定的限制,相应的强制性规范在跨国股权转让中得以适用。第三,解决跨国股权转让纠纷,首先需要确认跨国股权转让的管辖权。传统国际私法中的解决管辖权的原则,虽然也同样适用于对跨国股权转让管辖权冲突的解决,但在具体行使中其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各国法院在跨国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权归属问题上存在不同态度。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管辖权冲突问题解决方式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它们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有扩大本国的管辖权的趋势。特别是在美国,往往以证券法中的反欺诈条款,以及在外国的股权转让对美国有影响作为管辖依据。在跨国股权转让所引起的法律冲突中,应借鉴国际私法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尽量避免多重诉讼及当事人“挑选法院”现象的发生。第四,跨国股权转让行为会产生两个效力层次的法律效果:一是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形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双方希望依此合意实现股东权利的交接和股东地位的移转。二是基于这种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股份转让合意发生了受让人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的法律效果,即受让人有权请求公司承认其为新的股东,将其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的登记簿,从而取代转让人的股东地位。第一层的法律效果往往会依据有关确定合同法的有关规则进行确定。而对于第二层的法律效力的确定,却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第五,跨国股权的交付是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股权的行为。从公司方面来看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股权和股份公司的股权交付;从有无记名来看,可以涉及到记名股份的转让和不记名股份的转让。此外,股权的交付的目的是受让方可以享有股东权,而股份的交付并不必然产生股份的登记问题。应当由什么法律来确定股权的是否有效的交付,是股权证书的交付地,还是公司的所在地?第六,跨国股权转让使得外国投资者能够对其他国家的目标企业的管理施加显著影响,形成对企业的控制。对企业的控制达到一定规模时,控制的效应往往传导到公司所在国国家本身,从而形成投资者母国、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的“跨国控制”。跨国股权转让本身能够促进东道国经济发展,但跨国转让带来的“跨国控制”却有可能抵消这种促进作用。甚至影响到国家安全,各国纷纷对国家予以立法明确,来限制或规范跨国股权转让。同时,在跨国股权转让中的中小股东,往往其权益会受到损害。中小股东适用何国法律,通过什么样措施来保护自己。第七,在间接持有制下,也涉及跨国股权转让如何确定法律适用的问题。按传统国际私法,通常是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但物之所在地法的冲突规则无法解决当今间接持有制证券处分的法律冲突。新发展的相关证券中间人所在地理论,对于解决明确法律冲突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最后对我国证券的间接持有问题的有关法律做了简要分析,并就如何完善相关的间接持有制度提出了相应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