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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存的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等组织与大陆法系公益财团法人的实质相契合,但是由于历史、经济以及政治等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民法中尚未建立起统一的公益财团法人制度,民法学界有关公益财团法人制度的研究基础也相对比较薄弱。长期以来,我国现行立法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我国《民法通则》中采用的法人分类模式并未给予财团法人一席之地,导致我国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等组织在我国立法中的民事主体地位并不十分明确;其次,这类组织缺乏高位阶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目前仅由零散的行政法规进行调整,然而这类行政法规存在概念界定不清、体系混乱、具体条文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已经成为该类组织发展的制度障碍。近年来,我国政府积极鼓励并引导更多的民间力量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数量有了大幅增加,并且在公共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对这类组织的相关制度进行梳理和完善十分必要。不久前,由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将“捐助法人”作为独立的法人类型写入其中,这标志着我国公益财团法人民事主体地位的正式确立。鉴于此,我国应当建立统一的公益财团法人制度并对其具体规则进行完善。目前,在我国相关理论和立法基础比较薄弱的情况下,择域外立法进行研究和学习无疑是构建我国公益财团法人制度的最佳途径。德国公益财团法人制度经过长期发展,其相关理论基础已经十分成熟且立法技术也比较先进,因此我国可对其进行相应借鉴。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中德两国公益财团法人制度的具体规则进行探讨,从而为完善我国公益财团法人制度提供理论参考。本文共分为四章,内容如下:第一章分别从立法层面和理论层面探讨了我国公益财团法人制度的现实状况。对我国与其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梳理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此外,对我国相关理论研究现状进行分析并指出未来理论研究的趋势。第二章从财团法人制度的内容、财团法改革以及现行立法模式等方面概括分析了德国公益财团法人制度的现状。第三章是本文研究的重点,通过对中德两国公益财团法人制度具体规则,包括公益目的的界定,公益财团法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以及其内部机关的设置和外部监管、税收制度等方面的比较研究,从而分析和总结我国相关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第四章针对前文提出的问题,在借鉴德国法和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从立法模式的选择和具体规则的设计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公益财团法人制度的基本构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