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大力推行执行和解制度具有重大意义。执行和解制度,既符合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又贯彻了民事权利的意思自治原则;既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又能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等等。但是,目前执行和解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执行和解制度优越性的发挥,使执行和解制度在实践中不能收到应有的效益。鉴于此,笔者对A县人民法院2011年至2014年间的执行和解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通过收集数据,分析数据,提出A县人民法院在适用执行和解制度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期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文章分四部分予以阐述:第一部分以A县人民法院2011年至2014年办理民事执行和解案件总体情况为基础,通过数据,分析了A县人民法院执行和解案件的概况和特点,2011年至2014年执行和解案件的特点表现为民事执行和解案件结案率高,但和解后完全履行率以及主动履行率低,且申请恢复执行案件数量少,履行期限偏长,主体上未完全履行的民事执行和解案件中当事人是少数民族的居多等等。第二部分分析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A县人民法院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A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和解过程中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主要问题表现为第一、执行和解率高但是完全履行率低,导致积压了较多“和而不解”的案件;第二、执行法官“强制和解”现象部分存在,执行法官过度介入执行和解,左右当事人的意志,从而达成和解协议,这与立法不符;第三、执行和解案件的履行跟踪工作做不到位;第四、以达成和解协议作为结案依据与法律规定相悖;第五、对少数民族地区情况掌握不足影响执行和解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三部分以第一部分的调研数据为基础,通过对第二部分A县人民法院在适用执行和解制度过程中所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的分析,进一步提出完善执行和解制度的对策。主要包括在立法上对执行和解制度加以完善;法官介入执行和解要适度;加强对执行和解案件的履行跟踪监督工作;改变法官以执行和解协议的签订作为结案依据的方式;打造一支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法官队伍;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