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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诚信危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不满,证券市场的发展已引起了市场参与各方的关注,而我国对信息披露的研究主要局限于强制披露,对自愿披露较少涉及,但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作为我国信息披露方式的两个组成部分是相互补充的,并不存在一类信息能替代另一类信息或一类具有较高价值而另一类价值较低的情况。相比之下,国外主要成熟资本市场国家对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的研究均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本论文正是基于这一现状适时提出的。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信息披露方式的演进过程。第二部分对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及信息披露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述。第三部分对强制披露进行了分析研究。首先,论述了信息披露产生的市场基础,指出了信息披露的必然性;其次,从证券立法、会计规范和审计规范三个方面与美国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指出了我国信息披露框架体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再次,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年报问题探析、注册会计师年报审计三个方面考察了我国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的现状,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有所提高,但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不足,仍不符合完整性和充分性的要求。最后,针对这一现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对策。对强制性信息披露项目执行情况的考察是以随机抽取的40家上市公司披露的2002年年报为研究样本,进行了分析研究,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第四部分对自愿披露进行了分析研究,这部分属于本论文的内容创新。首先,通过代理理论和信号理论的论述说明了自愿披露的理论基础,然后,从自愿披露推行的内外部条件论述了推行自愿披露的可行性,从成本效益原则、自愿披露可靠性认定和投资者素质三个方面论述了推行自愿披露的限定因素。接着,以上证A股公司披露的2002年年报为样本,对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状况进行了分析研究,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披露还处于较低层次,自愿披露供给不足。随机抽取了50家上市公司,以他们披露的2000年、2001年和2002年披露的年报为样本进行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国家的宏观经济形势、政策法规对自愿披露有一定的影响,对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现状的研究属于本论文研究方法的创新。最后,针对自愿披露的现状提出了在我国推行自愿披露的发展对策。并推理出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将从单纯重视强制披露过渡到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并重的阶段。 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的现状及对策研究,希望能够为上市公司管理当局进行信息披露决策提供依据,为审计部门提供审计重点,为立法我国上市公司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的现状及对策研究部门提供有益的参考意见,进而提高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