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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体制之下,在市场自发性以及政府的政策引导双重作用下,融资担保公司随之出现并不断发展,在早期发展阶段其经历了一个野蛮疯长的过程,由于管理机制上的欠缺,行业内部不良现象的不断爆出,使得我国融资担保公司内部的阴暗面逐渐显示在阳光之下。现阶段,我国政府在监管方面还存在很多的不足,对行政监管较为依赖,除此之外其它监管手段很少应用,在立法方面一直存在漏洞。现行法律规定与融资担保公司的发展无法相适,融资担保公司在资金流动方面展现出一些新规律,相关监管部门应该对此提出什么规定,我们如何保证法律能全方位的监管融资公司,保证该行业的健康运行?笔者将对我国融资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分类,并探讨风险产生的几个原因,以此作为构建合理、有效的监管标准使得国家的监察管理制度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管理有一定的依据。我国融资担保公司成立较晚,发展时间不足,导致我国在对这方面的规定和管理不是十分严格,存在着一些缺陷。究其原因,与行业内部法律法规缺失,可操作性不足,行业发展滞后等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国家在对融资企业的监管力度不够并且融资行业没有有效地自我约束机制。针对我国法律规定对融资行业的监管现状,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优良的成熟经验,对我国融资担保公司的运营以及监管的法律对策体系的构建进行了分析。在我国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理论发展过程中,因长期形成的一些错误理念,使得完善我国融资担保公司法律监管制度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