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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在西方国家早已得到实践,并已形成为较为成熟的机制,然而,该制度在我国的实践却是始于2003年的“非典”事件,随后,我国兴起了一轮行政问责“风暴”,行政问责也因此成为一个广为流行的术语。伴随着行政问责执法实践的深入开展,行政问责立法工作也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不论是中央层面,还是地方层面,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行政问责的主体、客体、事由、程序等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不可否认,行政问责制近年来的实践,取得了良好效果,在贯彻依法行政理念、提高行政效率、建设法治政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该制度不论是从立法上还是在执法实践中,都存在诸多问题,如何实现行政问责的法制化,如何系统构建我国的行政问责法律制度,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正是基于此点考虑,本文将行政问责制的法律构建作为研究的课题。全文分为四部分:导言部分介绍选题的背景,说明行政问责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问责客体规定笼统、问责事由范围狭窄、问责力度较为宽容、局限于内部问责、问责方式与责任界定有失公允等诸多立法和实践上的问题,需要走法制化道路来加以规范和完善。从而导引出本文的写作目的,即梳理、分析我国行政问责的立法与实践现状,分析归纳其中存在的问题,从主体、客体、范围、方式、程序等方面,探析解决我国行政问责法制化有关问题的思路。第一部分为提出问题。通过对近年来比较典型的几个行政问责案例的介绍,提出文章要研究的方向,如何以法制化的手段规范行政问责的标准和内容,明确行政问责的法律依据和责任体系,实现行政问责制度的初衷,使之不流于形式。第二部分为行政问责制的理论概述。首先对行政问责制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并从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范围、问责程序和问责结果等五个方面对其概念要素进行了分析;接着从保障公民权利、建设法治政府、激发公民参政热情三个角度,论述了行政问责制的制度价值,阐明了该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最后论述了行政问责制的理论基石,即参与式民主理论、控权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第三部分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首先梳理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立法情况,主要表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相关法律、中央有关行政问责制的政策性文件、地方性规章及党政文件等多个层次,并介绍了该制度在我国的实践现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立法滞后;问责对象不清,且规定笼统;问责事由范围狭窄且标准弹性过大;问责力度较为宽容;仅限于同体问责;问责方式与责任界定有失公允。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构想。该部分针对第三部分分析得出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缺陷,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对策:制定统一的《行政问责法》;完善问责主体;扩大问责客体范围;完善行政问责事由;完善问责程序;细化问责方式,界定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