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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迅猛发展,国际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国际商事仲裁已成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的,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最常用、最有效的方法。
依国际惯例,各国法院对在本国境内做出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均依法实施监督,其中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对已做出的裁决行使依法撤销的权利。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和《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下称《示范法》),是国际上撤销裁决的基本的法律依据。然而,由于各国对《纽约公约》和《示范法》的理解不一以及各内国法律的差异,造成各国对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标准的掌握不尽相同,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
我国已于一九八七年加入了《纽约公约》,一九九五年我国实施的《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或通知,都为我国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依法实施监督提供了法律与实践依据。但我国对撤销裁决方面的理论研究和法律规定较少,存在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由于我国有关法律的不完善及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惯例和各国法律的复杂性,在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为此,本文拟就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方面的有关问题作一些归纳和探讨。
本文试图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从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的理论分析出发,对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实践中遇到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对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提出了建议。
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国际仲裁法前沿问题是,已被裁决作出地国法院撤销的仲裁裁决,能否在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本文也作了初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