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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从2009年的28家成长为2012年的345家,显示了其巨大的经济潜力。在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影响因素的研究中,许多国外学者关注于上市公司投资者的性质(以风险投资为主),本文从终极控制人特征入手,比较了两类重要的投资者——政府和风险投资机构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扶持方式,对两种投资者能否减少代理成本,提高上市公司业绩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发现:第一、在创业板上市公司中,终极控制人是政府的上市公司业绩显著高于终极控制人是非政府的上市公司,说明政府对上市公司的扶持作用大于侵占作用,政府作为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运行体制建设者和资金的投入者推动了上市公司的发展,上市公司得到政府稀缺资源弥补了代理问题造成的利益损失;在终极控制人为政府的上市公司中,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上市公司业绩要低于国有实业控制的上市公司,国有实业公司专业的管理和有限的行政干预更有利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发展。第二、终极控制人为风险投资机构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其业绩显著高于终极控制人为非风险投资机构的公司,通过风险投资契约中激励与约束条款的设定,风险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之间的代理成本降低,创业企业的不努力等行为受到约束,并且风险投资家的创业经验指导和风险资本注入对上市公司的发展也具有较大推动作用。第三、从控制权比例的角度研究发现绝对的控制权能够提高大股东的私人收益,其目标与公司目标趋向一致,有利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获得更多的稀缺资源,因此这些上市公司的业绩优势更加明显。此外,本文还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终极控制人与股东之间两权分离导致的代理问题进行了分析,结果并不显著。针对上述结果,本文提出了相应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