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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监护制度最早是规定在罗马法中的,近代意义上的成年监护制度就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设置的初衷就是为了保护本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各国的成年监护制度都对被监护人采取了强制的保护措施,无论被监护人的意思能力残存多少,一律将其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法院依法宣告程序,宣告其为准禁治产人或禁治产人,然后再根据宣告的结果依法为其设置保佐人或监护人。对于被宣告人来说,他的行为都由保佐人或者是监护人代为行使,自己无法参与到民事活动中去,因此自己也不会受到伤害,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保护了被宣告者的利益。但是,我们必须承认,这样的保护是消极的,其后果就是将被宣告人完全排除在了法律行为之外,既没有尊重被宣告人本人的意思,也不能保护被宣告人的自主参与权。现代私法自治的核心就是尊重人权、保障自由,很显然,这样的做法是与现代立法理念背道而驰的。行为能力欠缺者,欠缺的只是行为能力,并不是权利能力,也不是意思能力,为了实现真正的权利平等,我们所要做的不是限制他们参与社会生活,而是应该为他们创造条件以帮助其参与到民事活动中来。另外,这一制度在规定上过于僵化死板,忽略了本人残存能力的存在,限制了本人自我意愿的表达,既不符合民法对自由价值的追求,也不符合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基于民法理论的不断创新和社会实际的不断变化,两大法系主要国家都对本国的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适时的改革,在废止了行为能力宣告制度的同时,吸收了尊重自我决定权、维持本人生活正常化理念和必要性原则、补充性原则等一系列的现代立法理念,呈现出了意定监护优于法定监护的立法趋势。我国目前也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已经超过总人口的10%,并且还在呈不断增长之势。现行民法制度框架下的成年监护制度存在着立法理念落后、监护适用范围狭窄、意定监护缺位等种种不足之处,这样的法律制度显然不能够适应当前的社会实际,不能满足人们的现实需求。在分析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成年监护制度改革之后,审视现状,反思不足,我国的成年监护改革不仅需要完善法定监护制度,创设符合现代立法理念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更应形成意定监护为主,法定监护为辅的成年监护制度体系。论文通过分析成年监护制度的概念、理论基础、研究意义、主要国家成年监护制度改革以及我国现行成年监护制度存在的不足,在借鉴他国成功改革经验的基础之上,立足我国实际,结合现代先进立法理念,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理念纳新、体例重构、扩大适用范围、完善监护监督制度、赋予监护人相应权利等,尽快将成年监护制度纳入《民法典》,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成年监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