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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为了发挥自己的职能,往往需要向社会融资举债,但是融资举债方式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否则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将难以做到规范化、常态化。长久以来,我国地方政府的融资举债行为一直处于法律规制的灰色地带,各类法律性质不明的债务使我国地方政府面临巨大的财政风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地方政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改善举借了大量债务,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调研组的调研报告显示,截止2014年底,地方政府性债务总规模已经达到24万亿,庞大的债务体量和法律管理的混乱给我国各地经济的持续发展埋下了隐患。面对管理混乱的地方政府债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4年修改了《预算法》,正式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随后,国务院《关于加强管理地方政府债务的意见》、财政部《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地方政府债务领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先后发布,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我国地方政府的融资举债模式和原则,为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建构了坚实的法律制度基础。但是在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法律构建取得巨大突破的同时,我们也要清楚的看到目前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法律法规的不足,这里既有相关法律法规层级较低这样的宏观层面问题,也有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控制具体规则规定不明确这种微观层面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法律法规,使我国地方债务管理的法律规制达到应有的效果。为了完善我国现有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法律法规,合理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地方债务管理法律制度是有必要的,在翻阅了介绍各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法律制度的文献后,笔者选取了美国作为比较研究的参照国家,这首先是因为有着两百多年发展历程的美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法律制度最为完善,其次从笔者目前可以查阅到的介绍各国地方债务管理法律制度的文献来说,涉及美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文章也是最多和最具体的。本文的写作着力点在于通过对中美两国地方债务管理法律制度的介绍和比较,为我国不尽完善的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法律制度提供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为了达到这一写作目的,笔者对论文的写作框架作了如下安排:全文第一章介绍了地方政府债务的相关概念和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现状,为下文具体法律制度的分析打下良好的基础,论文的第二章和第三章是对中美两国地方政府债务法律制度的详细分析、比较和解读,在此基础上,笔者在第四章对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作了逐条阐述。目前关于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法律规制的文章大多是在新《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管理地方政府债务的意见》以及财政部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公布前写作完成,这些文章的主题大多是呼吁我国尽早解除原《预算法》中对地方政府发债权的限制,使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被纳入法制框架。不可否认这些论文在当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是在我国修改了《预算法》并密集公布一系列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法律文件后,这类文章就失去了现实意义,在此种情况下,笔者希望自己的这篇论文能够为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新的思路,使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法制框架更加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