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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关于消费信用合同若干问题研究的硕士论文。全文共分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对消费信用合同进行了界定,详细阐述了消费信用合同的概念、范围、分类等内容。文章认为,消费信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由消费者作为信用受予人和金融机构或销售商等信用授予人签订的由信用授予人授予消费者一定信用的协议。其基本特征就是合同的一方主体必须是消费者,合同所涉信用授予的额度不得超过法定限额。同时,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农业信用也应纳入消费信用的范畴。 第二部分论述了消费信用合同中所经常出现的不公平约款,即取回条款、期限利益丧失条款、免责条款及瑕疵担保条款。文章提出,这些不公平约款应当受到消费信用法的规制,以防止其消极后果。并提出将来我国制订消费信用法时应注意这一问题。 第三部分阐述了消费信用合同中的“冷却期”制度及其对我国产生的影响。文章认为,“冷却期”制度是消费信用合同中的一项特有的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在一定的时间内即在“冷却期”内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而无须负违约责任。 第四部分论述了在消费信用合同签订过程中对消费者权益的特殊保护问题。文章指出,在消费信用合同签订过程中,因对消费者个人信用情报的利用而可能产生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并建议我国将来的消费信用立法应将这种情况加以规制。任何对个人信用情报的收集、保管和利用都必须严格符合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