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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行为是指不具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自然人,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抢险救灾情形下实施的使自身处于危险处境下的救助行为。我国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调整较少,地方性法规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理解存在偏差,各学者从见义勇为行为的特征出发,针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认定提出了不同的认识和解读,同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同法律解释也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频频出现。本文就见义勇为行为的定义进行基础分析,明确了见义勇为行为法律调整的必要性,并探讨了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和构成要件,分类论证了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后果,以期明晰见义勇为行为的基本理论,为司法实践提供思路。文章一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通过整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的不同规定,从结构和内容两方面对比各法律法规的差异性,分析现有规范的有失偏颇及尚未涉及的方面,提出见义勇为行为的概念、法律调整的必要性、性质、构成要件以及法律后果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二部分归纳并分析相关学者对见义勇为行为概念的理论争议,探讨见义勇为行为基本类型,进一步为其进行概念重塑。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见义勇为行为概念,百家争鸣可以很好的推动法学理论的构建。见义勇为行为存在许多不同的类型,依据见义勇为行为中是否有侵害人,可以将见义勇为行为分为有加害人的见义勇为行为和抢险救灾型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据是否有第三人,可以将见义勇为行为分为有第三人的见义勇为行为和无第三人的见义勇为行为等。作者基于见义勇为行为的分类,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概念重塑,将其定义为不具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自然人,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抢险救灾情形下实施的使自身处于危险处境下的救助行为。第三部分探讨对见义勇为行为法律调整的必要性。从伦理学分析将见义勇为行为从道德层面引申到法律层面的必要性;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见义勇为行为的生产和成本理论,并分析如何在该行为中实现利益最大化,以激励见义勇为行为常态普遍的进行;从社会学角度分析见义勇为行为法制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推进。第四部分探讨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的相关理论,主要包括无因管理说、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说、合同说、防止侵害说和行政协助说。针对上述学说进行评析,通过法律关系的类型化分别对见义勇为行为定性,提出见义勇为行为的多元属性,意在更明确的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以期更好的调整复杂的司法实践问题。第五部分探讨见义勇为行为的构成要件问题。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从主体方面、主观方面、客体方面、客观方面四个层次进行分析。主体方面,探讨了见义勇为行为同救助义务之间的关系,以及主体是否应当限制为自然人问题;主观方面强调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具有利他目的;客体方面区分见义勇为行为与助人为乐行为之间的差异,同时强调见义勇为行为救助利益的合法性;客观方面体现在救助人需为一定的救助行为,主要分析了行为的中止和结果对见义勇为行为认定的影响。第六部分探讨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后果。将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后果分为见义勇为行为致救助人本人受损、见义勇为行为致侵害人受损、见义勇为行为致第三人受损和见义勇为行为致被救助人受损四种类型。结合以往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好撒玛利亚人法》的相关内容,对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第一百八十三和一百八十四条进行评析,并针对该规定的不足之处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