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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自己的后代是所有生物的本能,人类也不例外。但是随着环境污染的加剧和人类生活习惯的改变,人类自然生育的能力大大下降,使得很多家庭陷入不孕不育的痛苦之中。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代孕辅助生育诞生,其为不孕不育症夫妇带来了巨大的福音。代孕辅助生育是由试管婴儿技术发展而来,其诞生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英国,并迅速在欧美各国流传开来。而我国的代孕辅助生育技术的应用最早是在1996年,随着代孕辅助生育浪潮的席卷,越来越多的问题也就凸现出来,包括子女的亲权认定、妇女子宫工具化等问题使得世界各国不得不对代孕辅助生育进行立法规制,一些国家甚至直接禁止代孕辅助生育。我国有感代孕越演越烈的趋势,由卫生部于2001年颁布条例,禁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代孕手术,从理论上使代孕手术的实施成为泡影,这无疑是给因代孕辅助生育而重燃希望的家庭泼了一盆钻心刺骨的冷水。然而这样一个庞大且有正当需求的群体并没有由此消停,面对法律的禁止和人类的本能的矛盾,他们大多数人不得不铤而走险,选择到地下黑市寻找代孕,而黑市交易所带来的问题无疑更加多,这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冲击更加大。事实上,代孕辅助生育的限制性实施有其坚实的法律基础、伦理基础和社会基础,并且对于代孕所生子女的亲权关系认定也具有可操作性。我国大陆目前对代孕辅助生育立法存在一定的不足,为了更好的规制代孕辅助生育,我国大陆法律对于代孕的态度不应当是完全的禁止,而应当借鉴英国、美国、香港、台湾等地的立法,对其进行限制性实施。具体而言,应当对代孕辅助生育限制性实施的基本原则予以确定,并设立专门的行政监管机构对代孕合同进行审查,对代孕手术实施医疗机构进行规范,同时,对代孕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和具体权利义务进行规定,对代孕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禁止代孕中介的存在,明确违反代孕辅助生育规定的法律责任,以使代孕辅助生育扬长避短,更好地为人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