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机制研究——以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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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一直是困扰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难题,本文从当事人权利保障的角度,分析当前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对私权保障的缺失,从另一个视角上重新诠释此类复杂案件,以期完善我国的刑民交叉制度。  首先,本文对刑民交叉案件的相关理论予以了介绍,明确了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产生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竞合的案件,判断一个案件是否是刑民交叉案件的标准是,案件所涉及的法律事实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实践中只要有“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及“刑民并行”三种,这三种处理方式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及不同的适用范围。  其次,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分析了当前我国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对当事人权利的影响。在立法上,由于受“重刑轻民”传统观念的影响,对私权的保障往往被忽略。在司法上,无论是程序上弊端和实体上的弊端都容易侵害到当事人的权利。程序上的弊端主要有:三种处理方式选择错误、程序上衔接不当(刑、民诉讼的管辖、审查和移送程序)、执行上的冲突(刑事中的强制措施与民事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冲突、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冲突),影响到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实现。实体上的弊端主要有:刑民判决冲突、刑事追赃与民事赔偿的冲突,这些将最终影响到当事人诉讼目的的实现。  最后,无论是从权利救济的需要,还是私权保障的法治理念上,都有必要重构我国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机制。针对刑民交叉案件程序上和实体的弊端,文章主要从三个方面提出了解决的方法。第一,赋予当事人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选择权,即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先刑后民、先民后刑或刑民并行的方式。第二,明确了刑民交叉案件的适用标准,即“一案的审理是否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来确立适用哪一种处理方式。第三,完善刑民交叉案件的衔接适用程序,即明确公、检、法三机关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中各自的分工与权限,同时要赋予当事人一些程序上的救济手段。另外,为了使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文章还提出要制定一些相关的制度,如监督机制、协调机制、冲突解决机制及国家补偿机制,使得刑民交叉案件在保障当事人权利方面更为具体、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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