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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中心,发挥重要经济功能的同时普遍承担监管职能。证券交易所法人形态作为对所有权、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的法律安排,具体模式的选择直接影响到证券交易所属性及功能的发挥。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法人形态,由于独特的历史背景和发展路径,在表面的“会员制”设置下,实质是一个完全国有、政府主导的公权力主体。这种模糊的模式成为制约我国证券交易所功能发挥的主要障碍,对市场和投资者的整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存在改革的必要性。从世界证券交易所法人形态模式发展来看,早期证券交易所普遍采用会员制模式,随着交易技术和外部环境的变化,自1993年瑞典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实行“非互助化”(Demutualization)改制以来,非互助化公司制成为证券交易所法人形态改革的主要选择模式。然而会员制与非互助化公司制并非唯一选择,实质存在多种证券交易所法人形态模式,依据一国证券市场外部政治、经济、法律环境的不同、每一种模式都有其深刻现实基础。当前有关法人形态选择的理论尚有不足,因此综合对典型模式分析,证券交易所的法人形态模式选择,应当综合原则、前提条件、制约要素三个方面作为选择依据,立足于现实。有关我国证券交易所法人形态改革的路径讨论中,一般性观点往往局限于国外经验的直接引用,而忽略了我国具体现实的分析。因此无论是回归会员制或是直接走向非互助化公司制的建议都有其局限性。我国证券交易所法人形态模式改革应当是在政府主导下的阶段式改革,在对我国证券市场及交易所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和展望的基础上,将我国证券交易所面临的环境分为三个阶段,在不同的阶段背景下应当采取不同的模式,实现法人形态与证券交易所属性的良性互动,最终实现我国证券交易所的合理定位和功能完善,应对国际化挑战和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