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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我国《侵权责任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补充责任制度。从劳务派遣单位;公共场所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等不同情形规定了补充责任。本文主要针对2010年以来国内频发的校园第三人侵权案件,具体研究补充责任中的教育机构的侵权补充责任。近几年学术界对于补充责任的理论研究已经有了很大进展,但对于补充责任的定义、法理基础等基础性问题仍存在争议,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判决,导致补充责任制度不能充分的发挥其作用。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教育机构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进行研究。本文首先对教育机构侵权补充责任的定义和立法进行介绍,然后阐述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的法理基础,构成要件,责任承担,并在此基础上针对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于教育机构侵权补充责任的完善建议。本文的主要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围绕教育机构侵权补充责任的定义和立法展开:首先是明确教育机构侵权补充责任的定义。其次是厘清补充责任与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偿责任之间的关系。第三是梳理教育机构的侵权补充责任在我国的相关立法。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教育机构侵权补充责任的法理基础和价值追求。法理基础上主要从合同关系说,监护关系说,教育管理保护说上予以分析。价值上主要表现在突破民事责任体系限制;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发挥法律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上。第三部分主要围绕学校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进行论述,其中构成要件包括三个部分:教育机构管理对象人身受到第三人伤害;教育机构具有过错——未尽法定管理职责;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和损害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第四部分主要通过实务中的案例说明当前教育机构侵权补充责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然后结合案例,针对具体问题展开论述,提出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建议。以期能为日后更好解决教育机构侵权补充责任的相关问题提供有价值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