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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市场进入就必然有市场退出,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商业银行的高风险、高负债的特点,其破产具有必然性。然而,我国现行银行破产的法律规范十分贫乏且缺乏可操作性,银行和一般企业在破产原因、破产程序的启动、破产清偿、参与机构和人员等诸多方面都有明显的不同。迄今为止,我国仅在《企业破产法》、《商业银行法》中对银行破产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充分考虑银行破产的特殊性,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和相应的配套法律制度,使银行破产案件的处理存在着很大的难度。因此,对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问题的研究成为迫切要求。本文将综合运用实证分析与理论分析相结合、比较归纳等研究方法,着重对中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文章含引言、正文,正文包括四个部分。引言部分介绍了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破产的基本理论,了解相关时代背景和理论渊源,对于银行的改革与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研究商业银行破产的重要前提。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商业银行破产的预防机制,阐述了最后贷款人制度、接管制度、重组制度的基本理论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其中对重组制度笔者以徽商银行的成立实践为基础,总结了我国银行业重组的理念及制度设计。本文第二部分笔者分析了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的一般理论,通过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新旧法律制度的对比,提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采取概括主义模式的不足,并以美国商业银行破产标准即监管要求标准为模式,提出了对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标准进行专业性、技术性构建的思路。破产清算是在无法对危机商业银行采取救助、重组、接管等预防措施的情况下,对商业银行进行清算过程并分配破产财产的过程。本文第三部分对商业银行清算制度进行阐述,介绍了商业银行破产申请人的界定、管理人制度、债权人委员会、破产财产的管理与分配四部分与清算有关的内容,通过国外立法实践,对上述法律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构建思路。本文第四部分提出了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救济制度构建。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救济,主要是存款保险制度的确立。文章从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渊源出发,通过对我国进行本土化分析,论证了我国己经具备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通过分析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和消极作用,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内部机制设计。银行业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即从传统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传统业务向证券、投资、保险业务渗透成为全能银行,是当今世界金融领域发展的一大趋势。然而,我国现行的各金融机构的特别法在立法理念上缺乏协同性和统一性。随着混业经营的到来,在债务的清偿顺序方面、优先权竞合的处理中均会面临很多矛盾。本文结语部分,笔者对文章进行了总结后,分析了我国入世后商业银行面临的经营条件,对我国建立混合型银行的必然性进行了论证,认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实行混业经营是国家经济环境的必然要求,并对我国建立混合型银行破产法律程序提出了前瞻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