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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公民的政治参与权日益扩大,并在法治国家的构建中发展成了一项基本权利。而司法作为一国的重要国家事务,司法过程中民众参与的程度能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与民主精神,司法民主也因此成为大多数法治国家的追求。我国由于民主发展的历史较短,经验欠缺,司法民主化的进程不尽如人意,各项制度的引进吸收与制定落实并没有发挥出其对司法民主化发展的实际功效,因而本文希望通过考察中国司法民主化的发展现状,以期探索出推进司法民主化发展的根本路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中以专章论述了“司法民主”这一问题,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部分,司法民主化建设也备受关注。在中国实践司法民主要遵循我国的基本国情与司法发展状况,不能盲目照搬西方成功经验,而是要在学习和探索中找到合适的道路。本文探讨的是中国司法民主化的问题,一共分四章,各章内容具体如下:第一章,司法民主的一般理论。本章界定了何为司法民主。首先理清几对概念的关系:第一、司法民主不同于议会民主,两者在被选主体、当选后所受约束等方面皆有不同,但议会民主中仍有值得司法民主借鉴的部分。第二、司法民主与司法独立并不冲突,两者的相互融合反而有利于司法权威的实现。第三、司法民主化与司法精英化的道路选择中,应当坚持司法精英化的路径,同时兼顾民主成分。故而笔者认为司法民主并非是司法与民主简单的相加,不是直接将司法权交由民众行使,也并非摈弃法律而仅仅通过民主原则来解决司法问题,而是在司法过程中赋予民主精神。司法精英化是司法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我们对司法民主化的追求只是在终极意义上促进民主思想的传播,并预防和减弱司法精英化带来的消极影响。我们只有减少司法精英化带来的司法专断与腐败,尽力扩大人民在司法活动中的参与程度,才能使司法更加公开透明,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更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第二章,西方国家的司法民主。西方国家民主与法治发展程度都较高,虽然未直接提出过司法民主的概念,但是从诸多的法治理念和司法制度上体现出司法民主。西方国家的自由主义思想、分权制衡理念和人民主权说都在不同方面为司法民主提供了可靠的来源,陪审团制度、“治安法官”和“法庭之友”等司法实践中也透露出民众参与下的司法民主的特征。这些制度的存在都有赖于其合理性与优势,是值得中国司法民主改革所借鉴的。第三章,中国当代司法民主的现状。中国目前提出关于司法民主的改革,但何为司法民主尚有很多争议,这一概念的正当性也存在危机。在现行的司法制度之中,理论上来讲人民陪审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三者能够体现司法民主的个中含义,但就现状来看这三个制度都无法更好地彰显司法中的民主性,制度本身甚至有名存实亡之危。比如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陪而不审的情形,法院对待这一群体态度消极,在人员选任方面也存在局限性;合议庭制度在实践中大大限制了民主性,决议方式上无具体规则,“少数服从多数”这一原则不足以应付复杂的情况;而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最具中国特色的,也因为制度本身违背了直接审理原则与回避原则遭到非议。第四章,中国司法民主化的路径。要使人民陪审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制度保存下来并为实现司法民主服务,则需要从立法、规则制定和运作模式上进行改变,笔者亦在文中提出了一些拙见,例如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通过修改遴选机制来扩大选任范围,让更多人参与到司法过程中以更有利地保障司法民主;适时试点继续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寻求人民陪审员与西方陪审制的良好结合,更好地发挥陪审的优势和发展民主的程度。关于合议庭制度则不断完善评议规则,调动成员积极性,改变主审法官负责制产生的弊端。关于审判委员会,要明确个人责任,设立错案追究制度、回避制度以保证判决的公正性与民主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