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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人们思想的逐步开放,社会公众的价值观念也开始走向多元化,从而对社会的行为、风气有着多样性的认识。这种社会认知的多元化与公众认知的不足性,往往使得很多人对自己在社会上的安定状态有所怀疑。本文所要论述的暴力恐吓正是造成人们不安定感的一种行为表现,暴力恐吓犯罪的实施者所造成的行为后果,轻则使人胆颤心惊,重则使人精神失常,社会影响很坏,危害性极大。这种行为不仅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而且破坏了社会治安。在此有必要对暴力恐吓的行为性质进行一下说明,以加深读者的理解。恐吓的行为内容有很多种,但本文仅就以暴力为内容的恐吓行为进行分析。尚未付诸实施暴力的恐吓才是本文所要阐述的暴力恐吓,暴力只是恐吓的内容而并非是恐吓的手段,如果单纯的从字面上去拆分是对文中暴力恐吓真正内涵的曲解,一旦在恐吓的过程中以暴力为行为的手段了,则不再是暴力恐吓所能涵盖的问题了,而将隶属于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其他类犯罪的规制问题。由于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为事先抑制或拘捕这类犯罪所适用的适当的法律规定,使得当这类行为出现时司法部门无法可依,无理可据。也即是,现有的刑法规定无法有效的打击暴力恐吓类型的犯罪,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广大公民的人身自由。根据我国国情及客观需要,在刑法中很有必要涉入暴力恐吓的相关内容,以对此种行为加以刑法规制,避免法律环节的缺失,使立法与司法更加规范化、合理化、完整化。鉴于此,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对暴力恐吓的刑法规制问题进行了论述。首先,对暴力恐吓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其次,对我国暴力恐吓刑法规制的现状进行了列举分析,并通过对现状的分析指出了暴力恐吓刑法规制的不足之处;再次,对各国暴力恐吓刑法规制的立法进行了比较,主要围绕日本、德国、美国、英国等国家进行阐述。最后,针对现存立法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建言,并建议我国刑法分则中增设恐吓罪,这将对解决实际问题和保障人权都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既解决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很多司法难题,又在严密法律体系的同时,对社会治安和人的尊严也会给予更好的呵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