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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化进程的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也逐渐发展并日益完善。证券市场在筹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转化企业机制,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证券市场体系建立的时间还不长,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经验还相当缺乏,相关立法也还不够完善。我国刑法和证券法虽然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然而证券市场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毕竟才十几年,证券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并没有充分暴露出来,加上我国正处在证券市场的宏观调控由行政化管理模式向间接市场化调控模式转变的过程中,这不可避免地会带来证券市场多发常发证券违法行为性质的重新认定问题。有些证券违法行为,比如短线交易、信用交易、非法披露信息和非法承销证券,已经明显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证券市场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仅仅依靠民事、行政手段已不足以遏制其严重的社会危害,但是因为其不具备刑事违法性,而难以受到刑事处罚。所以,为了有效打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规范证券市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证券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类行为,有必要通过完善相关立法,严密刑事法网,借助刑法这一最严厉的国家强制方法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