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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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所拥有的信息不是政府自己独占的,而是社会的公共资源,民众有知晓和使用的权利,政府有公开和发布的义务。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一项以民众知情权为基础的制度,是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指标。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起步较晚,尤其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传统上国家社会一元制的政治体制来说更是一个理念上的巨大挑战。然而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在入世的前提要求下,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有了阶段性的成果。在全国性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之前,广州市政府首先于2003年出台了《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这成为我国第一部政府部门颁布的信息公开制度的法律规范,在信息公开制度上具有重大意义。随后上海市政府也于2004年5月颁布了自己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此为开始,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类似规章,包括北京市、成都市、杭州市以及长春等市政府,在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方面形成了一个可喜的开端。我国其实早在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的时候便与世贸组织签订协议,要为做一个阳光的政府而努力进行政治体制的改革,而信息公开也在改革与出台的酝酿中。2003年的“非典”灾难让人们认识到,一个不透明的信息体制会让人们甚至整个社会蒙受巨大灾难。在这种形势的影响下,在这种环境的催生下,我国第一部全国性质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在中国的行政领域是一个重大的制度创新,它标志着中国政府的行政开始走向“阳光政府”的道路,这甚至被称为行政领域的一次重大革命,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条例》施行以来,人们对其的研究更加深入,对我国政府的信息公开体制也更加了解。  政府信息公开以人民主权、基本人权作为其宪法基础,确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明确了信息公开的对象、公开的两种方式,落实了各级政府的不同责任,解决了信息公开的基本范式问题。但作为一部层级较低的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诞生之初即在理论上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内容分割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制作主体和公布主体的混同、监督制度不完善等。当然在实施中,《条例》同样遇到了政府本身不能摆正理念、现行法制对其影响较大、可操作性不强等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从我国特有的“官本位”文化和国家社会一元制的政治传统结构出发进行深刻剖析,力图从根本上找出对策加以完善。因为本文的立意是以制定信息公开法为假设进行完善,因此在对策上更加侧重于对现行条例的修改和补充,借鉴发达国家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发展完备的国家区域,如美国、日本、德国和欧盟等,借鉴和吸取其中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规定和机构设置,使我国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能早日完备,信息公开法早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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