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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恶意诉讼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提起诉讼的事实理由或者缺乏法律依据,但为了实现某些非法目的,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恶意行为,故意的提起恶意民事诉讼,给他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行为。在民事恶意诉讼日渐成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破坏了法律秩序价值和社会安定性一大“社会毒瘤”之时,寻找遏制恶意诉讼的路径和良策,更是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民事恶意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目前,我国的现行法律中都尚未对其有明确的规定,使法官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寻找不到相关的法律制度,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如果浏览一些已有的理论文章,多是人云亦云,并且还有些学者把民事恶意诉讼同滥用诉权、诉讼欺诈和滥用诉讼权利等同。鉴于这样的现状,本文对民事恶意诉讼进行探讨。
本文的正文部分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民事恶意诉讼的概述进行了基本的阐述,然后对民事恶意诉讼的性质、特征、界定范围进行了论述,最后总结出民事恶意诉讼的概念。以便更好地区分民事恶意诉讼与相似概念的混淆,笔者又对恶意诉讼与滥用诉权、滥用诉讼权利以及诉讼欺诈进行了比较。
第二部分首先对民事恶意诉讼所造成的危害进行了分析,然后又分别从诉的利益、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有损害结果的发生以及因果关系这五个方面探讨了民事恶意诉讼的识别标准。
第三部分着重讨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关的规定,并总结了两大法系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第四部分首先分析了造成民事恶意诉讼现象发生的原因,然后针对这些原因笔者从四个方面提出了措施,一是在民事程序法上,要平衡当事人主义和法院职权主义,加强立案审查,从完善调解制度和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方面改革审判机制等措施。二是在民事实体法上,要建立民事恶意诉讼的侵权责任制度,在刑事实体法上要增加恶意诉讼这个罪名。三是在司法运行层面上,要加强法官的整体素质、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等措施。四是从加快信用立法、推进信用政府等方面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诚信体系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