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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工业的飞速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喧嚣、侵扰等不可量物侵害,使相邻关系出现了日趋复杂的难题。“容忍义务”作为相邻不可量物侵害法律关系中的一项基本义务,在生活中越来越突显出来。而我国的相关立法过于抽象、概括,使公众出现了理解上的偏差、审判组织也难以借助“容忍义务”获得正当性支持。因此,对相邻不可量物侵害容忍义务的研究十分迫切、必要。对相邻不可量物侵害容忍义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相邻容忍义务理论基础的研究,辨析相邻不可量物侵害容忍义务制度设立的路径选择,以及探究相邻不可量物侵害容忍义务的法律构成这三个问题上。借鉴吸收国外相应制度的先进经验,创设并完善我国相邻不可量物侵害容忍义务的相关制度。从相邻不可量物侵害的来源入手,运用权利义务、自由限制等相关理论,推演出相邻纠纷的处理方法。在相邻关系的各种义务中,抽象出容忍义务作为处理相邻冲突的一般性义务,进而研究出“权利川,突不可避兔性与法律调整利益关系根本属性”是容忍义务的理论基础。在相邻不可量物侵害容忍义务的制度设立问题上,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进行立法模式、路径的优劣分析、选择。通过引入经济学中的“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性”,跳出单纯物权领域或是侵权伺题的狭隘思维的束缚,探讨不可量物侵害的容忍问题。将相邻不可量物侵害容忍义务问题分两个层级进行分析。一个层级是物权人在行使权利,这是有关权利行使的限度和范围问题。另一个层级是产生侵害后,导致了受害一方不利益问题。对受害一方产生的不利益,又存在三种情况,即邻人侵害对其土地的权利的限制,物权不能完满行使的侵害问题;以及当损害不仅仅对其土地使用产生妨害,“异常的损害”侵害了被害人的身体、生命健康或者其他安适生活上的人格利益时,则构成了一般意义的侵权问题;而当浸害的行为构成符合环境侵害的法律构成要件时,则需承当环境侵权责任。在相邻不可量物侵害答忍义务法律构成的具体设计上,一方面,通过理清“合理限度”来确定受害人承担容忍义务的条件,也即加害重大构成实质侵害而承担民事法律后果的前提;另一方面,通过剖析“实质侵害”构成要件来明确救济途径。合理眼度的判断,不得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的界限值,同时结合加害行为的社会评价、经济上的可期待措施,受害方的损害性质及其轻重,进行各方利益的比较衡量。不可量物侵害构成实质侵害,受害方有权请求加害人承担无过错的损害赔偿责任。加害人有过错的,受害方享有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的请求权。通过上述的比较分析、历史分析后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并结合我国的法律环境和客观现实需要,以禁止本位为原则,采“一般规定+具体列举”的模式,提出粗浅的条文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