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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析范式引入中国以来,其涵盖的宏观性、理论的丰富性与所涉历史的久远性皆使其于中国得到广泛的应用。但是,众多学者执着于市民社会的概念、构成、特征、价值、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各种关系的探讨,而对运用此一思维框架分析中国法治问题却关注不够;或虽有关注但因陷入西式的历史经验不能自拔而致其理论难免偏颇。笔者即尝试运用此一思维框架对中国法治建设的路径问题作一粗浅探讨。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及引论和结语。第一部分介绍各种关于法治推进路径的观点——包括政府推进、社会推进、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型以及政府推进为主、市民社会推进为辅等观点,分析各自的合理之处与不足;重点分析本世纪初以来在中国大陆地区颇具影响力的“市民社会法治观”——市民社会的思维框架既有认识到改革开放以来市民社会从中国内部缓慢产生的事实,借鉴西方的一些历史经验发挥其对中国法治的推动作用的合理性;又因市民社会思维框架本身的局限性、中国历史传统的特殊性等客观条件的限制而难以单独主导中国法治进程。因此这几种主要观点皆不可取。在批判上述观点的基础上,第二部分将提出并展开中国法治路径的具体论述。首先介绍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在中国大陆、台湾地区和美国汉学界得到广泛应用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析范式及其于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适用性;并根据中国当前国家相对积强、而市民社会积弱的实际初步得出观点——中国法治建设应为政府主导、市民社会的协力推进。其次具体论述此观点存在的根据,包括市民社会迟生无法聚合有效的推动力量、中国传统中国家作用较为强大、政府主导时间成本的减少、单纯政府推进的负面效应、中国市民社会已缓慢发展的事实等。前面谈到政府主导、市民社会协力推进的根据与原因,而对于在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思维框架下政府如何主导、其具体表现以及作用方式是什么;市民社会究竟有哪些法治精神,其如何充当政府主导的“助手”以及如何实现对于政府局限性之克服,这些问题很显然也应是本文应当涉及的问题,将放到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分别论述。第三部分论述政府主导的具体体现。首先从宏观的视角综合东西方法治实际分析国家政权对于法治建设所起的巨大作用;其次立足于中国政府国家能力下降的事实指出政府推进必须首先解决强化权威的前提问题;再次论述政府推动法治的具体体现,包括发挥政治权威的作用、政府主导之下的政治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而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与制度保证、促进民众道德素质的提高,为守法观念的增强奠定坚实的基础等。最后指出政府推动的局限性与制约条件——政府偏好、地方对抗、权力失控与动力衰竭以及解决办法。第四部分论述作为政府推进补充及其局限性克服的市民社会推动作用的具体体现。包括市民社会内生的法则构成法治精神的源泉、市民社会权利要求构成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与外在的边界、市民社会对于传统的承继,有利于弥合东西法治发展进程中的巨大鸿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