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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的研发对于提高农业产出、促进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保护新开发植物品种使用、许可等权利对于激励研究人员积极研究植物新品种至关重要。研发植物新品种,是一国农业长久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尤其是在农业发展逐渐面临瓶颈的当下,植物新品种的研发与应用,既是农业长久发展的重要前提,也是农业产业化转型不可或缺的动力。然而,由于立法模式、立法目的以及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侧重点等差异,不同国家在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及其保护程度上往往都有所不同。我国《专利法》仅对植物育种技术进行专利保护,对植物品种保护本身有所不足,不利于激励研究人员投身于植物新品种的培育,这是造成我国植物新品种培育始终停滞不前的重要原因之一。较之于传统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具有特殊性,其应用价值较之传统专利权更加广泛,因而往往更值得特殊保护。为了鼓励植物新产品的研发,完善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制度,有必要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问题进行探讨,以便于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来推动现实生活中植物新品种的研发。本文基于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对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进行研究,重点从如下四个部分进行展开:第一部分对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保护原则进行描述性分析,重点分析了我国当前立法对植物新品种权的规定,解析当前立法规范的核心内容,从而引出本文的中心论题。第二部分结合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对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主要表现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不足,《专利法》存在明显的问题,现有法律体系内部协调的问题,植物新品种权与农民权益之冲突。我国现有立法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不足,有必要进行反思和重新架构。第三部分对美国和印度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情况进行了研究,首先在国际立法层面,分别选取《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公约》(ITPGR)四大国际规范性文件,研究国际立法中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状况。然后对美国和印度有关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规范进行分析,了解其独特的保护模式。通过分析总结美国和印度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经验,能够与我国立法形成对照,为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提供了较好的参考。第四部分结合美国和印度的经验,对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完善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具体而言,实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向《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进阶,以多权利保护为中心的制度设计,提高我国农民权益的保护水平,完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配套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