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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的政府财政,它以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为目的。公共财政具有诸多特征,其中,公共财政的法治化是公共财政不可或缺的重要特征之一。公共财政的法治化,亦即意味着政府财政收支活动必须在法制的框架范围内进行。公共财政之所以强调法治性,主要在于公共财政就其本质是社会公众的财政,是社会公众通过法律程序对政府财政收支活动进行约束、规范和监督的财政。社会公众对财政的这种直接作用,是通过法律形式来完成的,这使得公共财政又表现为是法治财政。相反,如果缺乏法制的规范和约束,那么政府及其官员就可以随心所欲地进行财政的收支且不必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人民之利益势必受到不应有之损害,财政职能也就无法实现。自改革开放尤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围绕公共财政法制建设,颁布了一系列公共财政方面的法律规范,为公共财政的健康、有序运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完善的公共财政法律体系尚未建立,集中体现在财税法领域一些基本法律如财政基本法、税收基本法等尚处于缺位状态,不少已经颁行的财税法律规范也存在诸多缺憾。鉴此,如何借鉴国外公共财政立法,在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基础上,构建一个完善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共财政法律体系,就成为值得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从三个方面对我国公共财政法律体系的完善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国外公共财政法律体系及其对我国的借鉴”。在该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公共财政法律体系,通过对美国、日本公共财政法律体系比较分析,揭示了其各自的特点,如公共财政法律体系健全、政府各部门权责明确且立法规范、监督体系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成熟等,并就其对我国借鉴之处进行了总结,主要包括:完善公共财政立法、规范政府财政收入、加大财政监督力度、规范政府财政支出行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等。第二部分“我国公共财政法律体系的现状、存在的问题”。随着改革开放,我国在分税制改革、保障政府履行公共财政职能、监督政府财政收支行为等方面采取了许多改革举措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宪法对财政税收规定过少、公共财政领域诸多基本法律缺位、现行公共财政法律规范存在缺陷等。第三部分“我国公共财政法律体系完善的建议”。本部分提出要构建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财政法律体系,必须以宪法为统帅,以财政基本法律为主干,由财政法律、财政法规、地方性财政法规、财政规章等构成整体框架,具体要包括综合性财政法规、预算法规、税收法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财务法规、会计法规、国债法规、财政监督法规等。具体来说,首先是要推动财政立宪步伐,其次是要完善公共财政收入、公共财政支出、公共财政监督三个方面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