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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应当建立和完善常态社会下国家治理的法治化体系,在紧急状态下,社会危机严重,正常的社会秩序不复存在,国家在应对紧急状态时治理社会的手段也突破了常规,突破了宪法法律的一般性原则和规定,这时公民基本权利更容易遭到侵害,在这种非常态社会条件下,做到很好的规范国家紧急权力,对保障基本人权,建立真正的法治社会具有特殊意义。本文对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论述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紧急状态理论进行了阐述,分别从国外几个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家、国际人权公约和我国自身对紧急状态的理解的角度进行了介绍,特别是对我国近现代在紧急状态方面的认识和立法进行了研究,对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紧急状态方面的立法的一个过程进行了梳理。一方面说明了紧急状态下,国家突破一般宪法法律规定,维护国家安全,恢复社会秩序的重要性,更加突出了在紧急状态下,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意义更加重大。第二部分首先对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紧急权进行了概念上的定义,重点是对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紧急权的关系进行了研究,不难发现在紧急状态下,国家紧急权的行使,尤其在法治不健全国家的紧急权行使,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言论出版游行示威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知情权等很容易造成限制和侵害,说明了二者之间的对立关系;也从紧急状态下,国家紧急权行使的必要性和目的方面说明了紧急权的合法有序行使也对维护公民的根本整体利益是有益和必要的,在这个角度,二者还有统一关系。第三部分对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保护和限制的模式和原则进行说明如何更好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文章介绍了公民权保障的几种模式,本文在对几种保护模式进行比较后认为我国应当选择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绝对保护模式,就是对公民权的限制只能由宪法作出,宪法之外的任何法律不得限制公民基本权利,这是我国长时间忽视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国情决定的制度选择。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和限制要遵循一定的原则,特别是紧急状态下,国家紧急权对公民权利的限制要严格符合依法限制原则、比例原则、利益均衡原则、多重基准原则和平等保护、不得歧视的原则。这部分的写作就是突出公民权的保护,对国家紧急权力的行使一定要严格的限制,这样才能实现既有效应对紧急事态又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平衡。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文章指出,我国缺乏统一的紧急状态法,这是我国紧急状态制度走向法治轨道的一个基本制度设计问题,关乎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整体规范。存在的突出问题还有紧急状态下我国公民的知情权难以保障、紧急权力的行使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督、公民基本权利救济制度不畅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