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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用水源的状况关系到农村居民的生产和发展,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时代,如何保障农民的生命健康权、饮水权和环境权,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然而,我国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只能说是从大体上保证了广大农村地区饮用水的供给平衡。由于大多数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时间较早,部分内容已在立法理念、立法技术、法律体系、规范内容、水源监管、执法力度等方面存在缺陷,不能保障农民的各项法律权利,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指导方针显得格格不入,无法适应和谐社会的发展趋势。为此,笔者将文章分为四部分,系统地研究了对农村饮用水源的保护,具体而言:本文的第一部分是从基本理论着手,阐述了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的基本问题,对其内涵做出了界定,区分了水源、饮用水与饮用水源之间的异同;在环境法的视野下,介绍了农村饮用水源保护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即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水源质量保障制度、应急预警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四方面;并详细地说明了其存在的必要性,保护农村饮用水源体现了对农民生命健康权、饮水权、环境权的重视,且也与我国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息息相关;最后,说明了保护农村饮用水源的两点重要意义,一是最大程度地实现了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二是深化了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本文的第二部介绍了我国农村饮用水源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且对我国在保护农村饮用水源中具体存在的六个问题进行了分析,如农村饮用水源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饮用水源的保护区划分不合理、缺乏合理的生态补偿制度等等问题。这就说明了我国农村的饮用水普遍存在隐患,例如,在攀枝花市仁和区的农村饮用水现状调查评估报告中就指出,仁和区14个乡镇的农村人口总数为近14万,全区约有5万人的饮用水存在安全问题,占居了全区农村人口的37%。其中存在的问题集中体现在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的标准、饮用水水量不充足、水资源短缺,按照人口比例计算,水质不达标的人口占居近总人数的一半。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类似的情形,从根本上予以解决。本文的第三部分分别介绍了美国、德国、日本、以色列四个国家对饮用水源的法律保护,并总结了借鉴意义。如在应急预警制度方面,我们就应该做好水污染预防管理工作,对各种污染源进行严格管理,严格控制污染源进入饮用水之中,有效地防止和减少饮用水污染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本文的第四部分针对农村饮用水源保护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了相应的六点建议,如建立完善的保护农村饮用水源的法律体系、科学划分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构建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等等措施,以彻底解决存在的问题。例如,浙江省就要求增加财政转移支付中的生态补偿的力度;强化对水资源的生态补偿;注重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整合与治理,加强对水资源的税费征收。总之,在法治社会的环境中,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源的保护已经成了我国保护水资源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