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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不仅是西方国家最主要的农业营形式,也是我国未来重点培育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对于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业现代化、促进新农村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和支持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意见后,全国各地开始积极探索家庭农场的发展模式,但是在推行过程中遇到了“无法可依”的严重困境。为此,本文在分析我国家庭农场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力图将家庭农场制度纳入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中展开研究,尝试构建一个涉及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经营管理法律制度、设立登记法律制度、退出机制和监管法律制度的多维法律制度,以便为家庭农场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可行的建议。本文除导论和结束语外,分为3部分:第一部分——我国家庭农场理论与实践解析。我国关于家庭农场的实践主要集中在农村土地流转现象比较普遍的东部地区。这些地区不仅进行家庭农场的试点建设,而且出台了相关的法规政策。但不论是实践还是地方的政策法规对家庭农场的概念和性质认识都处在模糊状态,理论界对此也存在很大争议。我国学者对家庭农场的定义主要有三种:“企业化经济实体说”、“农户企业说”、“新型经济组织说”。我国农业部采用了“新型经济组织说”,即“家庭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该定义体现了家庭农场的家庭经营和适度规模经营的特点,但是对于“家庭成员”和“农场”的界定依然模糊不清,不能诠释清楚家庭农场的本质。第二部分——我国发展家庭农场面临的法律问题。在我国的实践中,家庭农场存在着法律地位不明确、准入条件模糊、内部组织结构混乱、外部监管缺失、风险防范和退出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部分析了构建我国家庭农场法律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障碍,并对突破这些障碍的方向进行了探讨。第三部分——我国家庭农场的法律制度构建。如何构建家庭农场的法律制度,学界还缺少系统的研究。在构建家庭农场法律制度中,应当适当地吸收和引入美国、日本、法国等家庭农场制度运作成熟国家的理论和经验。进而,结合我国家庭经营的历史背景和转型期的农村经济特点,探索适合我国家庭农场的法律制度。本部还根据我国的法律体系和家庭农场的特点,提出应当通过制定《家庭农场法》将家庭农场制度法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