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托,是为财产的转移和管理而设计的特有制度。正是基于信托制度适用的广泛性和灵活性,从信托制度起源至今,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将信托制度融入到本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我国在2001年颁布了《信托法》,由于在移植信托时法律体系上和英美法系不一致,致使许多信托自身的特性难以在我国当前法律环境下发挥出其应有的优势。我国当下信托业面临着发展困境的局面,而这种困境主要体现在商事信托领域中。如何突破商事信托发展的困境,解决商事信托发展中遇到的难题,成为了实务领域和学术界目前尤为关注的焦点。本文正是从此焦点出发,结合当下商事信托发展的现实问题,选择突破商事信托困境的有效方式之一即信托受益权质押为切入点,对其法律层面上的问题开展论述。本文正文主要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我国商事信托的发展困境及现有突破。首先讨论我国信托业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即信托兑付的问题。阐明我国信托刚性兑付的产生缘由及刚性兑付对信托业发展的影响。其次表明我国商事信托中信托产品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信托产品流动性不足严重制约了商事信托的发展。再者从解决商事信托的困境出发,表明影响当下信托业发展困境的重要因素在于信托受益权的有效流转。最后讨论当下信托受益权流转的创新模式案例,从而揭示本文讨论的中心即信托受益权质押的法律问题。第二部分信托受益权质押的法律分析是本篇论文的重点。本部分首先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历史解读,对源于英美法系的信托受益人的权利和大陆法系移植后的信托受益权做以对比性论述,阐明信托受益权的由来。同时阐述信托受益权在本文选择的商事信托视角下所展现的具体功能。其次分析为何从信托法颁布以来信托受益权质押都未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主要在于信托受益权的定性不明。通过对现有信托受益权的物权说、债权说及新权利说的比较分析,大胆论证得出笔者的观点和建议。再次以信托受益权质押与相似制度的比较分析,总结当前情况下可以参照应收账款质押模式对信托受益权质押进行实务操作,但绝非相同模式的照搬照抄,反馈得出信托受益权的可质押性结论。信托受益权质押业务毕竟还是一个在监管层未出台相关规定时的金融产品的创新,虽然该创新旨在为推动信托产业发展,推动金融变革为目的,但回归其交易的本质,还是要考虑对金融参与者的权利保护,故最后分析在信托受益权质押中交易主体双方的权利保护。第三部分是信托受益权质押的实现。该部分以解决信托受益权质押发展中的障碍为主线,论述信托受益权质押的现实形成和实务中的影响因素。首先从民法基础理论上分析信托受益权质押的成立和生效要件,表明成立和生效两个环节各有其不同的重要性。其次表明信托登记制度是影响信托受益权质押的重要因素。通过分析现有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价值及当下信托财产登记中暴露出的问题,论述登记在信托受益权质押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具体效力体现。最后以信托受益权质押在当下实践中会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说明风险的成因及规避风险的合理路径。第四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笔者在最后陈述了对信托受益权质押法律问题的一些看法和反思;侧重点还是在于信托法规的完善、信托产品交易服务平台的搭建及信托受益权质押登记制度的规范化保障三个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