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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中西刑事政策理论与实践历史的简要回顾,作者发现,存在于各国刑事政策实践和理论中的共同线索,是支撑于刑事政策背后的权力。作者试图通过对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为我国刑事政策学知识体系和研究范式的建立,提供一个思路,理出一些头绪,得出一些初步结论。作者提出,所谓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基于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以保障自由、维持秩序、实现正义的目的而制定并实施的准则、策略、方针、计划以及具体措施的总称。刑事政策与权力有着密切的关系,刑事政策是权力支持下的公共政策。任何刑事政策都依赖于组织化、合法化的权力系统支持。刑事政策背后的权力系统以国家的强制性权力为中心,但又不限于国家的强制性权力,还包括社会组织的、公民个人的一切为法律、习惯所认可的预防、控制犯罪的权力。作者提出,我们需要对支持刑事政策决策和执行的各种权力进行系统分析,具体来说,以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自由、正义、秩序为标准,分析刑事政策决策权力以及刑事政策执行权力。作者主张,国家应当合理地分配权力以及确保各种权力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并将各种权力的运行纳入法治轨道。借助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和系统分析方法,作者对我国刑事政策背后之权力系统进行了分析。我国的刑事政策决策主要是国家,具体主要由中国共产党、政府、权力机关三个权力系统负责。作者主张,我国刑事政策决策应当民主化、科学化。执行刑事政策的权力系统是,由中国共产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构成的权力系统。国家权力系统表现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政府的领导、组织、指挥、协调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结构,在这一结构中,政府的行政权力十分强大,检察机关、法院的地位和权威相对较为有限。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的权力居于辅助地位并起着次要作用。公民个人权力则居于拾遗补阙的地位。 通过分析,作者得出的主要结论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方式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不宜直接干预刑事案件,不宜就具体案件作出指示;各级权力机关的监督权不能构成对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行政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的干涉;以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为内容的行政强制性权力必须受到足够的限制和制约,这种权力不应当成为行政机关实现治安目的的主要手段,公安机关应当放弃劳动教养的决定权,劳动教养应当而且必须司法化,劳动教养的决定权应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尤其是后者的独立地位与权威需要真正地确立和进一步地提高;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的权力需要扶植、规范和诱导;个人权力需要适当的调整、明确。作者最后指出,为实现刑事政策之目标,确保权力合理运作的关键是,正确地处理刑事政策与法律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