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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面临的时代主题。而法治税收建设则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同时,对法治税收建设有十分重要意义的“税收法定原则”,亦被《决定》要求落实。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傅莹表态,“总的目标,是要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给出了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时间表。税收是现代国家的物质基础,税收秩序则到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而纳税人救济权司法保障机制在维护税收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保障纳税人救济权的行使,确保税收征纳关系和谐,需要建立完善的纳税人救济权司法保障机制。2001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目前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该法施行十余年,至今在许多方面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2013年6月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该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该意见稿虽然增加了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程序性条款,但是仍然存在不足。本文以我国纳税人救济权司法保障机制现状为基础,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通过完善我国的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赔偿等制度,来健全我国纳税人救济权司法保障机制。本文除引言和结论之外,主要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为纳税人救济权及其司法保障机制的一般理论。本部分以纳税人救济权的定义作为出发点,分别阐述其分类、特征,进而阐述我国纳税人救济权司法保障机制的定义及基本原则。第二部分为我国纳税人救济权司法保障机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本部分从我国纳税人救济权司法保障机制的历史沿革和改革争议焦点出发,分析了我国纳税人救济权司法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为域外纳税人救济权司法保障机制的实践考察与经验借鉴。本部分通过对域外纳税人救济权司法保障机制进行实践考察,总结域外纳税人救济权司法保障机制在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赔偿等方面的经验。第四部分为健全我国纳税人救济权司法保障机制的路径选择。本部分基于我国现有纳税人救济权司法保障机制的不足,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从完善税务行政诉讼制度、税务行政赔偿制度等方面,来完善我国纳税人救济权司法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