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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信托类个人理财产品是指银行与信托投资公司合作,通过信托合同建立信托关系,银行作为委托人,将投资人集合的理财资金作为信托财产,信托公司作为该资金的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管理,信托期满后依约向投资者分配信托财产及收益。信托类个人理财产品综合了银行与信托公司各自的优势,拓宽了理财资金的运用渠道。但同时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在金融分业监管的背景下,这类绕弯突破监管体制的产品的法律关系具有复杂性,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本文试图就目前实践中风险较集中、理论上争议较大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在借鉴金融发达国家监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立法现状,提出完善法律规制的建议。全文结构如下:第一章,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定义入手,在批判分析现有几种定义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在此基础上对银行信托类个人理财的涵义进行了分析。在明确概念基础上,对实践中的信托类个人理财产品的类型进行了划分。最后,论述我国银行信托类个人理财领域的立法现状,进行了简要评析,为下文分析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做了铺垫。第二章,围绕银行信托类个人理财的法律关系展开。实践中信托类理财产品在立法和操作上存在着诸多风险,究其根本原因,是因为该理财产品法律性质的模糊造成业务参与各主体对自身权利义务界定不明,经营活动中各方对权义理解与落实之间出现偏差。首先,批判性分析了有关商业银行综合理财法律性质的几种代表性学说,认为综合理财服务的本质应为信托法律关系。信托类个人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也为信托法律关系。对法律关系定性后,就银行、客户、信托公司及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分别进行了剖析。第三章,着重论述了目前我国银行信托类个人理财领域存在的法律风险,从而有完善法律规制的必要性。这些法律风险主要包括:缺乏统一的金融理财监管标准、银行与信托公司以信托形式进行合作的模式存在的特殊法律风险;保底条款效力争议导致的投资双方权益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银行未履行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义务的风险。为提出完善法律规制的建议奠定了基础。第四章,就完善我国银行信托类个人理财的法律规制提出构想。在我国现阶段,应当以渐进方式协调部门法的冲突。监管部门需要完善现存的金融三方监管协调制度,逐步过渡到统一的理财监管标准;完善受益人利益保护机制,规定受益人大会的具体制度、明确银行的民事责任;实现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流程的标准化;在现有监管体制内逐步协调部门法的冲突。最后,展望了未来我国金融业混业发展的趋势,认为包括信托类个人理财在内的整个金融理财业务届时会消除目前的法律和制度障碍,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