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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在世界很多国家都已经发展得十分成熟,拍卖各方的权利义务在制度的保障之下,能够达到一定的平衡。由于各种原因,拍卖进入中国不过短短二十年,但其发展之迅速、规模之大、种类之多、交易额之巨都是令人振奋的。伴随拍卖市场的日益壮大,大量纠纷也应运而生。法律制度设计上,买受人与拍卖人、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不平衡;实际操作中,拍卖人、委托人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进一步加剧了对买受人权利的侵害,这两点逐渐成为拍卖纠纷的根源。笔者看到,以上两个原因带来的结果往往是买受人客观上蒙受了损失,向法院提起维权之诉后却屡屡以败诉告终,最后导致大量买受人只能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这一点在艺术品拍卖中表现得更为明显,因为艺术品拍卖主要关注其真伪和品质,一旦认定艺术品为伪作或者其品质存在瑕疵,那么买受人拍得的艺术品即失去其大部分的价值。显然,这种现象并不是法律的本意,也不符合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如何在拍卖中保护买受人的权利成为当务之急。保护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瑕疵问题上的权利,我们应当深入研究“瑕疵担保责任理论”,了解其在拍卖法中的特殊性,最终得出在艺术品拍卖中买受人权利保护的要点。另外,我们还应当关注“瑕疵担保责任理论”中的“瑕疵担保免责事由”,因为这些事由构成了对买受人权利的限制,对买受人权利的保护产生了直接的影响。拍卖法在肯定“免责事由”存在的同时,又对其做了进一步发展,增加了“声明不保证条款”,对买受人权利的救济产生了更为重大的影响。为了保护拍卖关系的公平,笔者提出两种解决思路:一是用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条款”,撤销拍卖合同,对买受人权利进行直接救济;二是对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进行一定的修改,辅以配套措施,以实现长久的权利平衡。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通过一起拍卖合同纠纷案件,引出下文要讨论的主题。第二部分介绍艺术品拍卖市场赝品泛滥的现状,分析买受人维权困难的原因,正式提出“买受人保护”这一概念。第三部分首先从实践和法律两方面证明买受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其次介绍我国民法上的“瑕疵担保责任理论”以及这一理论在拍卖法上的发展,探讨艺术品拍卖中的买受人如何利用“瑕疵担保责任理论”维护自身权益;最后,分析民法上的“瑕疵担保免责事由”以及拍卖法上的“声明不保证条款”,探讨艺术品拍卖中应当如何对其进行限制。第四部分提供了两条思路来解决买受人权利侵害问题:一是可以援引合同法“显失公平条款”,撤销合同;二是适当修改法律,并辅以配套措施。第五部分为结语,简单总结了这篇文章的所有论点,并提出后续需要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