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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作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一个具体罪名,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产生之初界定模糊到通过司法解释不断明晰完善的过程,从立法阶段到司法阶段经历了由衔接困难到不断灵活运用的变化,这些过程也是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构建过程的一个缩影。尽管我国立法者已经普遍认识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已然在努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不断跟进或者修正法律,以此来强化我国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力度,但是当前的保护体系仍旧存在一些不妥之处,难以有效遏制猖獗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作为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具体罪名,在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中都属于新型犯罪,均值得予以探讨。本文以销售侵权复制品这一具体罪名为切入点,论述本罪在理论上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和疑问,进而以点带面浅谈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方面存在问题,并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立法及司法建议。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现逐一予以简要说明。第一部分介绍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行为)在我国的立法沿革,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在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立法方面的趋势,也表明随着时间的推移,立法者对这一严重侵权行为的重视态度。第二部分剖析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内涵,明确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本质,对销售的应有之义进行解析,主要包括对和销售行为相类似的出租行为、销售过程中的“赠与”行为进行区别和论述。本文认为,本罪中的销售行为不包含出租行为,但包含销售过程中的“赠与”行为。第三部分是论述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在理论上的争议,包括未完成形态、数额认定等问题的争议,在此基础上阐述了笔者的观点和态度。本文认为,其一,在目的犯问题上的争议源于本罪对特定目的规定的合理性,并得出特定目的的设置缺乏合理性的结论;其二,本罪在理论上是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其三,数额标准是本罪认定的重要因素,笔者认为,未遂数额应计算在犯罪数额中。第四部分通过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其他罪名的区分界定,解决司法实践中对本罪在认定问题上存在的困惑。本文认为,难以认定的局面是本罪与相关罪名在外在表现上存在行为方式的相似造成的,再者,本罪与相关罪名极易发生想象竞合或者法条竞合的情形,也增加认定的难度。第五部分论述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在主观目的、立法模式、刑罚设置等方面的立法缺陷。本文认为,其一,取消营利目的的目的条件;其二,改变当前以刑法典为主的立法模式,重视附属刑法的积极作用,并在完善附属刑法的基础上,使二者充分结合;其三,在刑罚设置上,重视自由刑对本罪的意义。其四,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应具备一定的前瞻性。最后,对全文进行总结,并指出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