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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运用实证和比较分析的方法,探讨了国际私法领域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概述。文章首先简要介绍了有关学者关于不方便法院原则概念的几种观点,之后笔者提出自己对该原则定义的主张,即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指在涉外民商事诉讼中,本国法院根据其国内法或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对某一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具有管辖权,但是,该法院认为由其对案件进行审理,将不适当或在外国有审理该案件的更为适当的可替代法院,则该法院可在一定条件下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运用自由裁量权,以自身属不方便法院为由,拒绝行使管辖权。最后文章概述了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历史发展。文章介绍了有关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起源,并简要介绍了有关国家对该原则的接受及当今国际社会对该原则的不同观点。第二章,详细探讨了西方国家关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司法实践。文章运用实证和比较分析的方法,考察了美国、英国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接受、发展和适用,分析了两国在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时所采取的标准,并归纳出两国现行的规则及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所需衡量的相关因素。通过对英美不方便法院适用规则比较分析,可以看出,英美国家在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过程中,采用了“最适当法院”的标准。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在评估最适当法院地时,基本采用这样的思维方式,即将最密切联系原则贯穿于两大利益的考虑之中。通过平衡原告、被告等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各种因素,从而判定与国际民商事诉讼联系程度最密切的法院为最适当法院地。之后介绍了现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仍不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原因。这些国家拒绝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宪法的制约;管辖权制度的封闭性、严格性;法官的地位;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误解等等。由于上述原因,使得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中没有采纳不方便法院原则。但是随着涉外民商事活动的不断增多,大陆法系国家在管辖权制度中所固有的确定性和封闭性也不断地暴露出其弊端,大陆法系国家面临越来越多的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时有必要引入不方便法院原则。第三章,文章详细探讨了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所带来的效果。不方便法院的适用反映为立法管辖权与司法管辖权的平行主义,即立法管辖权可以和司法管辖权相分离,正是这种分离保持了国际管辖权的协调,使不方便法院原则成为解决涉外民<WP=5>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一个有效途径。本章从平衡各国宽泛的管辖权,缓解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体现国际礼让精神,有利于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减少当事人选购法院,公正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减轻法院负担,提高审判效率等方面阐述不方便法院原则的价值,即适用该原则的积极意义。第四章,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是文章的落脚点。通过实例介绍、分析了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司法实践,并介绍了我国的立法现状及面临的困境,指出我国应引入不方便法院原则。最后,笔者提出若干不成熟的立法建议,以期对今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