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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刑法尽管是按照不同原理形成的独立法领域,但两者在规范内容、调整对象以及适用程序等方面存在诸多交叉且彼此依存。法律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却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它必须不断地从其他学科中汲取知识来充实法律学科的发展。在学科研究自我封闭倾向普遍存在的背景下,研究二者之间的衔接、协调和互动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极为广泛,这决定了其与刑法具有广阔的交叉领域,刑行交叉不仅体现实体方面,更体现在程序方面。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法与刑法在适用过程中的交织、冲突及如何解决等问题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存在中断、脱节、重复甚至冲突的现象,忽视了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共性特征和内在联系。举例而言,关于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界限、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等问题,仅从单一的部门法角度,显然无法合理解决。 具体而言,刑交叉体现在行政法与刑法的交叉和行政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交叉,前者主要体现在如何界定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界限问题,后者体现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问题,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交织问题。从目前来看,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这些交织问题,从法律的角度作出处理,是当前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寻找一种符合中国实际的解决办法,已经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鉴于此,笔者对行刑交叉问题作出初步探索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