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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问题一直是一个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问题。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健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又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作为人口中的主体,广大农民的健康问题一直制约着农村的发展,影响着国民素质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一种医疗保障制度,从建立之日起,就有互助互济、保障公平的固有特性,公正性是其本质和核心。我国学者王海明教授认为,“公正是平等(相等、同等)的利害相交换的善的行为,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不公正则是不平等(不相等、不同等)的利害交换的恶行,是不等利(害)交换的恶行”。公正一般包括个人公正和社会公正两种,社会公正是社会为行为主体的公正,是社会所进行的等利(害)交换行为,主要指对一定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的一种伦理认定和道德评价,具体表现为对一定社会的性质、制度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章程、惯例等等的合理性和合理程度的要求和判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的公正性问题,自然属于社会公正范畴。研究我国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公正问题,追问其公正的伦理价值,寻求破解其公正难题的方法,对于确立政府在实现农民医疗保障公正中的主体地位和责任意识,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便以大连市金州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例,根据国内外学者关于公正的理论,分析其所体现的关于社会公正的基本原则:1.基本医疗权利保障原则——从最起码的底线的意义上体现出对个体人缔结社会的基本贡献和对人的种属尊严的肯定,从最本质的意义上实现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2.机会平等原则——保证着每个人发展的基本机会,划分了公正原则的基本底线:3.医疗救助原则——要求我们同情、关心、爱护老弱病残、鳏寡孤独以及还没有劳动能力的少年儿章;4.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没有效率的持续提高就没有实现公平的物质基础,公平的增进也会为经济效率的提高创造稳定的外部环境,两者是统一的。同时对其中的不公正之处也进行了阐述,具体表现为:1.自愿与强制的二律背反;2.供给与需求的悖论;3.预防与治疗的张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既是社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党的农村工作、或者说“三农”问题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公正发展,对保障农民的健康权利、统筹城乡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