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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制度历史悠久、内容精深,是私法的基本制度之一。与其他民事法律制度相比,不当得利制度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其在各国法制上的巨大差异,故有“比较法上千变万化的精灵”之雅称。在此背景下,对不当得利的法律冲突等一系列国际私法问题展开研究,必然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有鉴于此,本文主要从比较法和国际私法的视角,来探讨不当得利的相关问题。除引言外,全文凡八章,约二十五万言。 第一部分为“引言”,系在尚未进入主题分析前,对研究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章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以及主要思路提出基础性说明,以提挈全文。 正文第一章为“不当得利的概念、历史沿革与法哲学基础”。本章先设一节,对“不当得利”的概念与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做出阐述,以明确研究范围、提示研究重点。第二节“不当得利的历史沿革”,系从比较法的角度探溯不当得利制度的源流与发展历史,以及各国法制在继受此项制度时所为的变革与调整,从而勾勒出不当得利制度两千多年来的演化脉络,并厘清其发展规律。不当得利制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与公平、正义等自然法理念息息相关,而其思想根源更可追溯到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克伦理学》中关于“矫正正义”所做的论述。这些朴素的自然法理念仿佛一只看不见的手,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不当得利制度的发展,即使在法制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仍不失其重要意义。为此,本章专设一节,从法哲学的高度,对不当得利制度进行审视与思考。 第二章系“大陆法国家的不当得利制度”。德国与法国是大陆法的两个核心国家,其法律制度极具代表性。所以,本章设两节,分别介绍德国与法国的不当得利制度。德国民法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不当得利请求权具有调节因该理论而生财产变动的特殊规范功能。是故,德国的不当得利制度适用范围较广 ,其在整个民法体系中的地位颇为显赫。缘此,《德国民法典》设立了统一的不当得利制度,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不当得利的类型化理论,形成了相当完备且复杂的不当得利法律体系。相比之下,由于法国奉行物权行为有因性理论,不当得利的适用范围及其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稍逊一筹,故《法国民法典》没有建立统一的不当得利制度,仅设个别条款,以资调整。本章在对德、法两国的不当得利制度予以分别论述时,特别注重比较分析,对两国制度的不同之处,力争在行文中一一做出交代。于此,德、法两国不当得利制度的差异与冲突尽收眼底。 第三章系“英美返还请求权制度”。本章综合利用各种研究方法,对英美返还请求权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