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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律制度不断的完善,刑罚的科学化、文明化通过法律也在逐步体现。假释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变更制度,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它不仅体现刑罚教育目的论原则和刑罚经济原则,反映刑罚个别化和行刑社会化的潮流,而且在实践中有激励罪犯改造功能、变更刑罚执行的调控功能以及罪犯复归社会的功能。虽然假释越来越受到我国立法重视,但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对假释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假释的适用缺乏统一性;加之司法部门在操作上的偏差、假释监督体制的缺陷、假释在执行过程中的监管难度、责任制等问题造成假释适用率不高,严重影响了假释功能的发挥以及对假释的正常改造作用,阻碍了司法进程。假释制度的低适用率与减刑的适用反差很大,给罪犯的监管改造工作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客观上导致了监狱行刑效益的低下,罪犯重新犯罪率的上升,严重影响了假释制度功能的发挥,有碍于刑罚目的的实现。本文从探究假释制度的涵义和意义入手,结合当前理论界对假释制度的各种定义,从假释制度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假释对于我国目前产生的社会意义、刑罚执行意义、对罪犯自身改造意义等方面对假释制度做了综述。在明确其理论基础和功能作用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实际,对我国假释制度在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做了阐述,主要围绕假释的司法申请程序、执行机关、人员构成、假释人员管理教育改造、假释的监督体系等方面展开;在此基础上,对假释制度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剖析:立法制度不完善,致使全国执行假释适用规范不统一;假释审理方式形式化、不公开;假释审理过程缺乏监督;假释执行机构不健全、人员调动随意性大,管理假释的职能部门存在交叉。受人为主观因素、地域因素影响,致使管控假释人员工作存在难度,加之可操作性文件规定较少,不利于假释工作的开展。假释矫正过程中监督体系不健全,缺乏监督机制。通过综合深入分析目前假释制度运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成因,笔者进而从立法、执行管理、监督机制等方面对假释制度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和改革措施:规范法院审理机构和审理程序执行制度;发挥司法机关监督体系;完善行政机构内部监督体系,体现人大代表监督权利;把假释作为促进罪犯改造的重要手段,完善假释在社区矫正中的管理,行使撤销假释程序。通过假释制度的完善,提高假释适用率,从而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狱改造与假释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政成本。最终促进社会的安定、和谐,促进我国刑事司法工作向科学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