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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利益的损失通常在合同法及侵权行为法领域内寻求救济。但由于两大领域相对独立,导致两者的张力不足,使得在两者的救济框架之间存在真空地带,纯粹经济损失便是其中较大的一块。纯粹经济损失问题在国外早有研究,在国内法学界却是最近几年才开始进行研究,其中不补偿规则是纯粹经济损失领域长期占主导地位的裁判规则。在英美法系,基本从侵权角度入手,分析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的解决途径。英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三项:其一,被告对原告有一定注意义务(Duty of Care);其二,被告违反这一注意义务(Breach of Duty);其三,被告对义务的违反造成了原告的损害(Damage)且这一损害隔离的不会太远(Romotemness)。可见,英美法系以“注意义务”为核心,不过对“注意义务”如何判定,其判断标准正在随着社会的变迁逐渐产生着变化。在德国法中,侵权总是与“权利”这一概念紧密相连,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权利受侵害保护之尽头即是纯粹经济损害之开始。而在与德国法同为大陆法系的法国法中,其侵权理论构成不是以“权利”这一概念演绎为核心。在法国法中并不区分纯粹经济损失与其他财产损失,因而并没有纯粹经济损失这一概念。而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等国均采用了类似于法国法的立法例,因此在这些国家的侵权行为法中纯粹经济损失也从未与其他损害形态相分离。从上面分析可见,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从纯粹经济损失这一概念本身到此概念的内涵再到各国对此问题的处理方式,在比较法上都具有高度重要性。本文将从比较法的研究视野和观点出发,以德、英、法以及其他欧洲国家的法律规定及判例学说为基础,进行分析研究,以期有助于我国法学学说和实务的发展。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绪论,提出纯粹经济损失涉及的主要问题和基本概念;第二章是用比较的方法阐释各个国别法对该问题的解决方法;第三章对与纯粹经济损失相关的概念和问题进行讨论;第四章从法学方法论入手,对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范围的界定进行论述;文章的最后,阐释在我们国家如何去解决这个问题,是借鉴德国法模式,将其规定在与第三人有关的合同部分,通过契约法来救济;还是借鉴英美模式,将其规定在侵权法部分,通过分析因果关系、过错等要素来进行救济?这些都是值得思索的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来引导每个部分的展开。总之,本文通过纯粹经济上损失的赔偿这一在我们国家目前还是一个新的问题加以阐释,以期对我国未来侵权法的制定上提供一定理论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