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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由此可见,妇女在农村中合法权益保障方面是得到了充分的重视。尽管法律法规在对农村妇女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方面有了很多规定,但由于立法不够完善,且法律之间缺乏密切的关联性,导致法律规定本身缺乏足够的约束力,侵害农村妇女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事件屡见不鲜。再加上法律与政策缺少社会性别视角。许多政策从表面上看是中性的,没有歧视妇女权利,但是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使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给妇女带来不利。比如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但户的界定不明确,忽视了妇女的个体土地权益。
法律制定和执行的实践使人们日益认识到,只有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充分体现性别平等意识,才能切实保证男女两性不仅在法律条文上,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但我国长期处于“父权社会”和男权主义文化的支配下,妇女只能处于弱势和边缘地位。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妇女地位得到了极大提高,但我国目前仍然没有改变“父权社会”结构,妇女地位事实上仍然低下。在许多方面,事实上与男子不平等,妇女只能处于弱势和边缘地位。家庭内部财产关系不明,在家庭中,往往男性代表家,女性的权益在“家”的形式下被掩盖。由此可见,维护农村妇女在财产权益等方面的平等权还是任重而道远的。
本文试图通过对农村的性别平等问题进行深入思考,揭示农村中妇女在财产权利方面得不到平等对待的种种现象,从而唤起相关法律、政策制定者的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意识,以至能在制定相关公共政策时适当地考虑性别因素,以期能让中国的妇女、尤其是中国的农村妇女真正享受到公正、平等的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