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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引起的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全人类面临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许多自然科学以及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学者各自从本学科的角度出发提出了解决环境问题的各种对策。法学研究主要从公民权利保护的立场出发把握环境问题的实态,将重点放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因果关系的认定等方面的实际处理上。本文运用分析的、比较的、历史的和哲学的方法,通过引言、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与环境侵权救济、我国现行环境侵权救济理论及制度实践、有关国家和地区环境侵权救济制度比较、建立环境侵权综合性救济机制的建议和结论等六个部分,对环境侵权救济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论述。引言部分指出,针对现代社会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传统民法在理论和实践上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同时建立了各种社会化救济机制。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环境问题的产生、环境侵权的构成、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范围及其中关涉的利益衡量,同时分析了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法理基础。第二部分通过对我国现行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相关理论与制度的考察,指出了其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第三部分比较了美国、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环境侵权救济制度,分析了他们各自的特点,以资借鉴。第四部分主张健全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创新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机制,以便通过完善的综合性救济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结论部分认为,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引发了传统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的调整,并最终导致了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机制的出现。在设计一项制度时,要充分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既要注意该制度自身可能具有的弊端,又要留意该制度与其它相关制度的配套问题,以便更有效地解决环境问题,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